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8)高刑一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陈莉,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捕前是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和平区南京路76号11楼1108室(户籍地:本市和平区山西路171号楼4门105室)。1997年8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绵麓,天津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慕一,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刚,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是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市和平区南京路76号11楼1108室(户籍地:本市和平区山西路171号楼4门105室)。1997年8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乃强、宏志,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敬立,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技文化,捕前是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本市红桥区鱼市大街邓家胡同1号。1997年8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人,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永春,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满城县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曾两次被陈莉、佟刚聘任为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桑拿部经理),住本市河东区六号路30号1栋410室(户籍地:本市河西区浦口道塘子东胡同9号)。1997年8月27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杨亚政,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捕前是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桑拿部经理,住本市河西区西南楼祥和里18号楼301室。1997年8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佟一,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捕前是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马公庄2号楼2门7号。1997年8月19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盈、梁长泰,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振生,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城县人,中专文化,捕前是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前厅经理,住本市南开区颂禹西里10门401室(户籍地:本市南开区天宝路三星里15号)。1997年8月19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松行、殷树贵,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吉,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是天津市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司机,住本市河东区贾沽道师范新村1排2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西街中段一号32号)。1997年8月19日被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毅、周亚梅,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莉、佟刚、王敬立、李永春、杨亚政、佟一、张振生、杨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包庇一案,于1998年4月16日作出(1997)一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一、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金饰品9件;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佟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旁蒂克牌、雪弗莱牌轿车各1辆;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敬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永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亚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佟一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振生、杨吉有期徒刑各二年。二、本案被告人陈莉、佟刚名下在银行所存赃款人民币13738000元(共计存单24张),港币8020.27元(存单1张)连同孳息依法没收;获案赃款现金人民币255166.08元、日元10000元、台币1000元、泰币2920元、美元11930元、港币20670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1个依法没收;获案赃物奔驰牌、大宇牌轿车各1辆及金杯牌旅行轿车1辆依法没收。三、富丽华康乐中心内的设施及财物予以拍卖,除正当支出外,其余部分抵赃款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