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第 四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5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孝仁,男,1934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秀山县溶溪镇柳水村徐家堡组。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柏林,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永华,绰号,歪哥,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秀山县溶溪镇柳水村徐家堡组。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飞,曾用名,肖庆华,1973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秀山县溶溪镇柳水村徐家堡组。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孝仁、肖永华、肖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秀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孝仁、肖永华、肖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4年7月,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建渣场占用了溶溪镇柳水村徐家堡组的两个饮水源后,该公司从膏田乡廷昌村高简组引“龙洞水”供该组人畜使用。徐家堡村民饮用该水后认为该水质有问题,而拒绝饮用。2006年4月29日,经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龙洞水能饮用,但村民仍不放心。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即承诺按村民的意愿确定在徐家堡组后山凿洞取水,并已着手实施凿洞取水的工程。2006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肖孝仁邀约徐家堡组的数十名村民到三润矿业有限公司,以要求解决人畜饮水和农作物赔偿问题为由用石头和水泥预制板将该公司大门堵住。期间,由被告人肖孝仁将徐家堡的村民分成二个班,轮流堵厂,每班负责一天一夜。肖孝仁还安排被告人肖永华按每人0.5元的标准向村民收钱购板,被告人肖飞当即出资5元并与其他村民一起将所购买的二块预制板横堵于厂门口的路中间。2006年9月19日,三润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众友被村民围堵在厂大门处,该公司职工杨波前去劝解,被肖飞殴打,职工敬兆广衣服被围堵村民抓破,手机被损坏。堵厂持续至2006年9月30日,连续堵厂29天,导致三润公司因无原材料进厂而被迫停厂,造成经济损失27539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勇、曾庆军、徐迁富、杨波、徐千方、曹大明、敬兆广、肖友七、肖爱华、冉抒情、冉光友、徐爱林等人证言证实,溶溪镇政府告全体村民书,凿洞探水实施工程协议书,秀山县环保局(2006)37号文件、三润矿业公司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溶溪镇政府(2006)36号文件,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学作出的关于龙洞水水质评价报告,三润公司4-8月收入统计表,秀山县价格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孝仁、肖永华、肖飞在三润矿业有限公司积极解决饮水和赔偿的情况下,仍采用以岩石和水泥预制板堵厂门的手段,聚众扰乱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该公司因停厂损失275391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案中,被告人肖孝仁邀约和组织村民实施犯罪行为,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肖永华、肖飞受邀约积极参与犯罪,系积极参与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肖孝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肖永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肖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