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终字第30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家祥,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津市夹滩镇柑子村(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朝全,男,27岁,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川市双木镇佛山村10组(自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定超,曾用名田定军,男,30岁,出生地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道(自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森林,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川市金子镇陶湾村三社32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日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杨洪,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川市双凤镇太公村四社44号。
原审被告人赵红星,男,25岁,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川市双凤镇沙湾村三组(自报)。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竹县石桥铺镇天桥村九组。上述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小林,男,26岁,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胜县中心镇农旺乡五村五组(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洪、郑家祥、赵红星、张勇、贾朝全、田定超、刘森林、陆小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家祥、贾朝全、田定超、刘森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杨洪、郑家祥、赵红星、张勇、贾朝全、田定超、刘森林、陆小林等人有分有合,使用一部分人骑自行车在前面阻挡,另一部分人尾随摩托车用自制工具撬锁,盗窃放在摩托车后箱内的财物的手段,在我市禅城区和南海区多次实施盗窃,其中:
1、2002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赵红星、田定超伙同魏大娃、阿标、符建(均另案处理)在朝安路通往佛斯弟摩托车厂的路口,盗窃了张燕芬的人民币2100元和黄金项链1条(价值980元)。
2、同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洪、田定超、贾朝全伙同张龙(另案处理)在文华路与季华路交叉路口,盗窃了何志云的装有人民币2000元和飞利浦62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1710元)的手提包1个。
3、同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洪、田定超、贾朝全、张勇伙同张龙等人在朝安路与南桂西路交叉路口,盗窃了魏楚卿的装有人民币100元和诺基亚821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980元)的手提包1个。
4、同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郑家祥、贾朝全、张勇伙同张龙、太平娃、胡四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海大道建设银行对面的路口,盗窃了孔哲平的装有人民币700元和三星62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780元)的手提包1个。
5、同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洪、赵红星、刘森林伙同青山(另案处理)等人在季华路周记酒家的路口,盗窃了赵小燕的装有诺基亚821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980元)的手提包1个。
6、同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郑家祥伙同张龙、太平娃等人在季华路季华园外的一个路口,盗窃了江惠莲的装有人民币140元和诺基亚825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1280元)的手提包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