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封 丘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封刑初字第04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清伟,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赵岗乡赵岗村。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于1999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封丘且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起诉(200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清伟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林、石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清伟因车船税问题1998年12月11日与乡政府纠缠。事后被告人杨清伟与张兴胜携带1998年8月7日的河南日报到长垣县青年办公机具服务部,对报上所载的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文件进行打印,并擅自增加:“农用车该不该交车船使用税,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专供农业、林业、牧业使用的机动车,属减免费范围,田间作业的农业车不应交纳车船使用税。”后复印100份,进行散发、煽动,严重干扰了乡政府的正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清伟辩称:我打印的是报纸,不是文件。把报纸上两篇内容打印在一块,只是为了让群众看着方便,我没有私自变造公文。我的行为不是犯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1日,赵岗乡政府派人到赵岗村收车船使用税时,被告人杨清伟与乡政府收税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清伟于赵岗乡小庞村的张兴胜到长垣县张兴胜的亲戚家,从报纸上找到一些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材料后,携报纸到长垣县青年办公机具服务部,将1998年8月7日河南日报上所载的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文件进行打印,并在该打印文件的下边擅自增加:“农用车该不该交车船使用税,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专供农业、林业、牧业使用的机动车属减免费范围,田间作业的农业车不应交纳车船使用税。”一段,后付印100份,回村后进行散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清伟的供述;2、询问张兴胜笔录;3、青年办公机具服务部王伟证言;4、赵明训证言;5、马廷赞证言;6、惠自立证言;7、河南日报《关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原文及杨清伟打印后在该文的下边增加了“农用车该不该交车船使用税,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专供农业、林业、牧业使用的机动车,属减免范围,田间作业的农业车不应交纳车船使用税。”的复印件。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伟将国家机关的文件打印后,擅自增加其他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清伟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1月19日起至2000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运海
审 判 员 孙桐法
审 判 员 赵瑞社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