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云江,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长流镇人,住长流镇荣山乡美新村七队。1991年4月20日批准逮捕在逃,1999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云江盗窃一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14日以市检刑诉字(2000)第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伟、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云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自1991年3月29日至1999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云江单独或伙同他人在三亚市和海口市7次进行盗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1991年3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伙同林尤精(已判刑)、符致捷(已判刑)、杜才章(已判刑)窜到海南华侨宾馆梓月餐厅吃饭,被告人陈云江发现泰籍华人林文蔚手提包内装满现金,便告诉了林尤精,林尤精趁人不备,偷走林文蔚挂在椅背上的手提包。内有港市53000元、泰市5300铢、人民币2200元。四人迅速逃离现场,逃到符致捷家分赃,被告人陈云江分得港市10000元,人民币600元,泰市300铢,赃款已挥霍。
1990年3月1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云江伙同林尤精窜到三亚市飞天酒店418房,撬门入房,盗走胡世明等人3410元人民币。赃款已挥霍。
1999年8月2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云江窜到海口市滨海酒店1115房,持塑料片将门撬开,盗走忻永康14000元人民币。赃款已挥霍。
1999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云江伙同吴亚河(在逃)窜到滨海酒店808房,持塑料片将门撬开,盗走钟云鸿等人27000元人民币后逃跑。被告人陈云江分得13500元人民币。赃款已挥霍。
1999年11月1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云江伙同吴亚河窜到滨海酒店916房,持塑料片将门撬开,盗走储君浩人民币500元,后又窜到915房,将门撬开盗走许怀方人民币3300元,后逃跑,被告人陈云汪分得19D0元人民币,赃款已挥霍。
1999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云江伙同吴亚河窜到滨海酒店704房,持塑料片将门撬开,盗走陈诗伟人民币8000元后逃跑。被告人陈云江分得4000元人民币。赃款已挥霍。
1999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云江伙同吴亚河窜到滨海酒店1011房,由吴亚河望风,被告人陈云江持塑料片正撬门时,被住该房的纪斌、刘宝祥撞见并当场抓获陈云江;吴亚河逃跑。
上述犯罪事实、有林文蔚、胡世明、忻永康、钟云鸿、陈诗伟、储君浩、徐怀方、纪斌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林尤精、符致捷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且被告人陈云江供认在案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江单独和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陈云江的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云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缴获的人民币1192.90元及手机、手表一块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交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止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