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其壮,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海口市千家村18栋。200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翠霞,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环英,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定安县谈览村。200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斌,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其壮、许环英抢劫、抢夺一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2月5日以市检刑诉字(2000)第1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书良、代理检察员罗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其壮及其辩护人黄翠霞、被告人许环英及其辩护人冯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9年2月起,被告人蔡其壮多次伙同杜育平(在逃)利用车牌号为琼A40734号的出租车对行人进行抢夺。同年8月,蔡其壮主使许环英出资人民币6500元购买一辆车牌号为A42546的报废出租车进行抢夺。后被告人蔡其壮和杜育平向许环英传授了驾车抢夺的方法并为许环英购买作案用的假发,许环英安装了隐蔽后车牌的装置。1998年8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蔡其壮、许环英驾车到海口市玉沙村富南公寓后门小巷,蔡其壮开车,许环英在后座动手抢夺行人俞梅菁的挎包,将俞拉倒,俞梅菁在地上挣扎,被告人蔡其壮却加大车速将俞拖至十多米远,见不能得手,许环英才放开挎包。俞梅菁脸部、躯体、四肢均受伤,脸部轻微毁容。
1999年12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蔡其壮、许环英在海口市国贸大道五洲大酒店路旁用同样方法抢夺尹鲁先的皮包,蔡其壮驾车逃离,尹抓住车窗将头伸进车内欲夺回皮包。许环英对尹的头脸部进行推打,后用脚将尹蹬出车外。尹鲁先被抢人民币50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车牌号为琼A40734、琼A42546的出租车、隐蔽车牌的装置、假发等照片、被害人俞梅菁、尹鲁先的报案书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蔡其壮、许环英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估价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其壮、许环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有抢劫罪。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指控:1999年2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蔡其壮、许环英及杜育平三人分别结伙,先后在海口市沿江三、四东路、和平大道与沿江二东路路口、南大桥、大英路、大英市场、玉沙路、玉沙村路口、金贸区中路、国贸大道、华海路、龙昆北路、义龙路、大同南街、南宝路、白龙北路、正义路、椰林路、机场路、金洲路、机场西路、银坡路等地进行抢夺30次,抢夺手机22部及钻石手表、金银首饰等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9416元。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对起诉书认定的1999年10月9日9时许在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东路中兴楼饭店旁的抢夺案的事实进行了更正,指控杜育平也参与此次抢夺;对起诉书认定的1999年10月某日晚在海口市国贸大道世贸中心的抢夺案的事实也进行了更正,指控被告人许环英而不是杜育平参与此次抢夺。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李桂琴等26位被害人的报案书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蔡其壮、许环英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估价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告人蔡其壮、许环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抢夺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夺事实,被告人蔡其壮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1999年5月8日在海口市南宝路大英市场、1999年10月某日在海口市国贸大道世贸中心的抢夺犯罪活动;其辩护人还提出起诉书指控的1999年6月1日晚在海口市玉沙村城中城路段的抢夺证据不足;被告人蔡其壮系从犯,且能主动坦白与杜育平共同抢夺的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