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玉东,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农民,初识字,住石泉县饶峰镇蒲溪村三组。2005年2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被告人曹玉东未委托辩护人。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12日,被告人曹玉东见女青年张黎独身一人往“长岭杠”(饶峰镇通往菩窑的小路)方向走,便尾随其后,行至“长岭杠”无人烟的两山包之间,曹用十字镐将张黎打伤,并抢走其现金100元。2005年2月1日,曹玉东见女青年蒋厚栖独自一人往“长岭杠”方向走,遂尾随至上次抢劫的同一地点将蒋打伤,抢走其手提包一个。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玉东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曹玉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曹玉东在饶峰街焊十字镐后回家途中,见女青年张黎(饶峰镇黄家庄村人,系石泉宾馆服务员)独身一人往“长岭冈”(饶峰镇通往黄家庄的小路)方向走,即生抢劫财物恶念,尾随其后伺机作案。行至“长岭冈”四处无人烟的两山包之间,曹用十字镐将张打伤,逼迫张交出现金100元。
2005年2月1日,曹玉东从饶峰镇赶集回家,行至饶峰大桥见女青年蒋厚栖(饶峰镇蒲溪村人,系西安外事学院学生)独自一人往“长岭冈”方向走,遂尾随至前次作案的同一地点,将蒋打伤,抢走一个手提包。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黎陈述笔录,证明2004年10月12日12时许,其从饶峰徒步回家,行至“长岭冈”小路时,发现后边跟来一个手持十字镐的小伙子,当走到“长岭冈”两山包之间小路上,那小伙子从后边冲来将其摔倒在地,说“把钱拿出来”,其说“没钱”,那小伙子踢了其两脚,并用十字镐将其打伤,被迫交了100元钱。
2、被害人蒋厚栖陈述笔录,证明2005年2月1日其从饶峰街往回走,走到“长岭冈”两山包之间的小路上,一个小伙子冲来抢其手提包,把包上的带子都扯断了,那小伙子将其按倒在地,向其左眼、额头、左脸处连续打了几拳,将其手提包抢去,其让那小伙子将包里的毕业证和学生证返还,那小伙子将毕业证、学生证掏出后,拿着手提包跑了。
3、被害人张黎、蒋厚栖辨认笔录,证明张黎、蒋厚栖在数人当中,指定曹玉东就是抢劫其财物之人。
4、证人古荣进证言笔录,证明2004年10月13日一个本地小伙子在其修理店电焊了一把十字镐。这小伙子留平头,身穿一件牛仔衣。
5、证人李祖军证言笔录,证明2005年2月1日早九时曹玉东从“长岭冈”下来到饶峰街去,中午曹从饶峰街转来走“长岭冈”回家,其与曹说过话。
6、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经被害人张黎、蒋厚栖和被告人曹玉东指认,现场位于饶峰镇至菩窑村、蒲溪村的小路上,小地名叫“长岭冈”,离饶峰镇约6公里,中心现场是“长岭冈”两山包之间的小路上,中心现场四周500米内无住户,平常人烟稀少;侦查人员在距中心现场约10米的草丛中提取一黄色提包,经被害人蒋厚栖辨认,此包系被曹抢劫之包。
7、石泉县医院2004年10月13日对张黎伤情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张黎背部、双膝部软组织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