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冀刑再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之龙,化名江海涛,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日本东京新日本空调公司职员,住日本东京都日野市大贩上1-23-5-21。199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0日因涉嫌间谍罪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江格,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道,别名李坤明,男,1942年7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石家庄市青园街56号2-3-201。1997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4日因涉嫌间谍罪被逮捕,1999年1月11日因判管制被取保候审。1999年1月25日撤销取保候审。2000年9月22日因本案决定再审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永成、毕建新,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卫国,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于石家庄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信贷评估处干部,住石家庄市永安街124号8-2-602。1997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4日因涉嫌间谍罪被逮捕,1999年1月11日因判管制被取保候审。1999年1月25日撤销取保候审。2000年9月22日因本案决定再审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路长林、李云红,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之龙、李元道、鲍卫国犯间谍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2000)石刑再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张之龙、李元道、鲍卫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判决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之龙、李元道、鲍卫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张之龙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先后五次潜回国内,发展间谍人员三名,搜集了我国大量军事、政治、经济情报,并将部分情报交给了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且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情节较轻不当。但张之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元道、鲍卫国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为其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其行为构成间谍罪。原审判决分别认定二被告人犯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不当。但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决:一、撤销本院(1998)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张之龙犯间谍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李元道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被告人鲍卫国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查获的赃款、赃物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之龙上诉及辩护人主要提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要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元道上诉及辩护人主要提出:未参加间谍组织,不知道张之龙是间谍组织代理人,其行为不构成间谍罪。且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鲍卫国上诉及辩护人主要提出:未参加间谍组织,不知道张之龙是间谍组织代理人,其行为不构成间谍罪。其行为在案发前已自动中止。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被告人张之龙在日本留学期间同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袁文韬、陆仪相识并加入该情报局驻日本站组,化名江海涛。袁文韬、陆仪向张之龙传授了间谍活动方法并为张租用了两个私人信箱,化名“田中健一”、“久保田隆”,作为收取情报之用。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12月间,张之龙先后五次接受派遣回国,为台湾军事情报局搜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并领取了薪金及活动经费二百余万日元(约合人民币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