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28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国锋,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北村委会西河村长林队江左大道西一巷1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军政,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上蔡县崇礼乡坡朱村(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健,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国锋、朱军政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1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国锋、朱军政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巫国维驾驶粤HY0817号面包车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南多宝酒店附近参与赌博。至6时许,巫国维与“阿荣”因赌资发生争执,“阿荣”手持菜刀追砍巫国维,巫国维与“阿荣”打斗。“阿荣”的亲戚“阿意”(另案处理)见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梁国锋,梁国锋又打电话叫被告人朱军政过来帮忙。被告人梁国锋驾驶摩托车、被告人朱军政带着四名男子携水果刀和水管等工具先后到达,朱军政等人恐吓巫国维,并要求巫国维赔偿医疗费用。至凌晨7时许,被告人梁国锋、朱军政等人挟持巫国维乘粤HY0817号面包车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新群悦酒店,用梁国锋的驾驶证登记入住810房。在房间内,被告人朱军政等人对殴打巫国维,并持刀威胁巫拿钱出来。被告人梁国锋在巫国维的面包车上搜出两本存折后,被告人朱军政等人殴打、恐吓巫国维说出存折密码,梁国锋遂持两本存折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金花支行提款人民币1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支行广发分理处提款人民币4000元。在新群悦酒店810房内,被告人梁国锋将提取的人民币1.4万元交给赶到该处的“阿意”,被告人朱军政等人又抢走巫国维佩戴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49.60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88。38元)交给“阿意”。然后,被告人梁国锋、朱军政等人离开酒店。破案后,赃款赃物没有起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巫国维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身上多处损伤造成肢体挫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胸背部损伤造成右侧液气胸未出现呼吸困难,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梁国锋、朱军政的经过的证明材料证实,经侦查,民警于2005年11月15日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天眼通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朱军政、于同月30日在平洲平北西河村长林队被告人梁国锋家中抓获梁国锋。
2、被害人巫国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反映,2005年10月10日凌晨,巫国维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南海区平洲平南一楼房内赌博时,与一名男子发生冲突,该男子持刀追砍巫,巫争夺菜刀时误伤该男子的手腕,该男子离开,巫打算驾车离开时,一名与该男子相识的女子带着两名放赌债男子阻拦巫,而其中一名男子还带着另五名看管赌场的外地男子过来,五名外地男子中的两人手持小刀和类似手枪的工具。七名男子驾驶面包车挟持巫国维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新群悦酒店810房,在该房间内七名男子殴打巫,有人到巫的面包车上搜出两本存折,七人逼巫说出存折密码,而先前不让巫离开的那名女子也和另一名男子来到酒店810房间。该名女子拿走巫身上的金戒指和金项链,其中一名男子持巫的存折内提取了人民币1。4万元,然后上述人扔下巫国维,离开酒店。经辨认,巫国维确认被告人朱军政是使用小刀威逼其说出存折密码的男子,确认被告人梁国锋是去银行取款并指使另几名男子殴打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