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50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淄博市唯达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曙红,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玉梅,女,194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道办事处东华门18号。系被害人张晓伟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祥,男,192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福州市茶园区,系被害人李凯明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英,女,192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福建省福州市茶园区,系被害人李凯明之母。
原审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必惠,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福州市茶园区,系被害人李凯明之妻。
原审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茶园区,系被害人李凯明之女。
法定代理人谢必惠,李文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荆东,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工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路北十七巷。因在本案中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鲁中监狱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淄博市富都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昕,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淄博市富都娱乐有限公司恒裕电器分公司。
代表人李昕,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淄博市唯达客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代表人金玉鹏,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耿玉玲,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电机厂宿舍。
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荆东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先行作出(2000)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淄博市唯达客运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案件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荆东于1998年9月16日零时40分许,驾驶鲁C09697号小型客车去东营市黄河大酒店为其单位联系电脑及酒店管理系统软件业务,在进行演示、洽谈后,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返回途中,当行至25KM+850M处时与一车辆会车时将车驶入公路中心的分隔带,其驾驶的车辆失控后撞在公路西边的大树上,致使发生乘车人李凯明、张晓伟二人死亡,被告人荆东头部受伤和小型客车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荆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22项、第35条第1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李凯明生前兄弟三人,无姐妹;被害人张晓伟生前兄妹二人。
肇事车鲁C09697号夏利小型客车的产权属耿玉玲所有,自愿到唯达客运有限公司从事出租经营业务,并与该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经营合同,每月定期交纳服务管理费用,服从其管理和监督。
淄博市富都娱乐有限公司恒裕电器分公司是该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淄博市唯达客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是该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祥、赵秀英均系国家离退休公职人员,有固定收入。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广饶县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荆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 《出租汽车经营合同》证实车主耿玉玲与唯达客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各自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证人朱勇、许涛、北京泰能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证明材料证实荆东去东营市黄河大酒店为其公司联系业务的情况。 (4)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