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宜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宜葛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生,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汉族,无职业,住宜昌市西坝桥南路2号后平房。系受害人张芹凤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娇娇,女,1999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张芹凤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国生,系张娇娇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家宜,女,200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马湾镇李滩村,系受害人张芹凤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国生,系张家宜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炎祥,男,现年54岁,汉族,天门市马湾镇李滩村人,系受害人张芹凤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别世庭,女,现年54岁,汉族,天门市马湾镇李滩村人,系受害人张芹凤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文彬,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何谷花,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宜昌市西坝和平路68-25号。2001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发刚,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中心医院。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樵湖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东,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陈礼生,该院干部。
诉讼代理人王蘭,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葛检刑诉(20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谷花犯非法行医罪,于200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鲁、李映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生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生、张娇娇、张家宜、张炎祥、别世庭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文彬,被告人何谷花及其辩护人朱发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中心医院的诉讼代理人陈礼生、王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谷花于1986年随夫来宜昌后,仅凭以前在农村接生经验,私下为多人有偿助产接生。2001年6月9日上午,张国生之妻张芹凤临分娩,张的亲属将何谷花喊到张的住处,谈妥价钱后,何谷花为张芹凤作了身体检查,并给张打了催产针。当日下午4时30分,张芹凤产下一女婴后,胎盘部分与子宫粘连滞留于宫腔内,被告人何谷花遂用手强行向外牵拉脐带,欲将胎盘取出,张子宫内翻与胎盘一起被拉出体外,在此异常情况下,被告人何谷花未及时采纳送医院诊疗的建议,何将张内翻的子宫误诊为“血砣子”、“怪胎”等,仍拽扯不止,欲将“血砣子”扯掉,张芹凤流血不止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延误了手术治疗时机,导致张芹凤在转院途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谷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下列证据:1.证人张国生、肖志英、张想珍、张国慧、徐永涛、陈小琴、代芳、何爱莲、刘三华、杜菊红、向朝菊的陈述;2.葛洲坝中心医院尸检报告单、护理记录单、病历医护单;3.尸体检验鉴定书、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产科抢救记录;4.现场照片;5.助产师资格证样本;6.被告人何谷花户籍证明的情况说明以及张吉全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生、张娇娇、张家宜、张炎祥、别世庭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文彬诉称,被告何谷花在未取得助产资格、未经卫生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为张芹凤接生,引发产妇急性大失血,在被送往被告人葛洲坝中心医院抢救时,因该院抢救不力,在转送医院途中死亡,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交通费共计20917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