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赣中刑二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邦同,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安远县新龙乡小孔田村旗山下1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邦同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邦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6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欧阳邦同与杜世平、刘小林(均已判刑)、唐义福(在逃)、赖永福(又名赖荣富,在逃)纠集在一起,经过预谋,窜至安远县欣山镇石塘头小区黄华娣租住房里,采用踢门入室、殴打、搜身、搜房等方法,抢走黄华娣人民币100多元和1台价值778元的“联想”B616型手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华娣的陈述,内容是:她和一个老年男子在出租屋时,四个男子闯入房间,其中一人抓起她放在桌上的“联想”E616型手机,搜她的身,在她床上乱翻。又一人翻她的床。后来对方从她床上搜出148元人民币,又搜了老年男子的身。
2、证人唐森林的证言,内容是:五个男子,其中一个是刘小林,冲进隔壁的黄姓女子的出租房,事后听黄姓女子说那几个人抢了其140多元人民币和1台手机。
3、证人陈聚泉的证言,内容是:他听说2006年8月13日下午向他要钱的五个男子去了黄华娣的出租房,搜走了黄华娣的人民币和手机。
4、同案人杜世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是:欧阳邦同带他们四人到出租房,并踢开房门。赖永福向对方男子要钱,打了该男子脸上一掌。唐义福搜出房内一个女子的100元人民币及1台手机。对方男子给了赖永福10多元人民币。
5、同案人刘小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是:案发时他踢了对方老年男子,五人抢了对方1台手机和一些钱。
6、同案人赖永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是:案发前杜世平叫他和另外一个人在外面等,杜世平、刘小林等三人进去,接着听见里面传来像是踢门的声音。过了大概三四分钟,三人就出来了。
7、被告人欧阳邦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是:案发时刘小林或杜世平踢开房门,杜世平要房间里的一男一女给红包,对方说没钱,杜世平就拿了对方的手机。
二、2006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欧阳邦同与杜世平、刘小林、唐义福、赖永福纠集在一起,经过预谋,骑摩托车窜至安远县欣山镇龙泉旅馆二栋404房间,采用殴打、搜身、搜房方法,抢走丁贵仁人民币600多元,抢走陈满女人民币100多元和1台价值660元的“波导”V5510型手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丁贵仁的陈述,内容是:他在龙泉旅馆404房上卫生间时,四个男子围住404房的女房客,门外二个男子拦住他,反扭他的双手。一个男子踢了他胸口二脚,另一个男子打了他背部二拳,踢他的男子从他身上搜走600多元人民币。404房女房客被抢100多元人民币和1台手机。
2、被害人陈满女的陈述,内容是:她在龙泉旅馆404房看电视时,六个男子进房,一个男子打了她额头一拳,踢她右手肘一下,然后搜身,抢走她放在抽屉里的120多元人民币及1台“波导”手机。同时,先前到404房上卫生间的男子被那伙人围住殴打、搜身,好象也被抢了钱。
3、同案人杜世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是:欧阳邦同带他们四人到龙泉旅馆。进入房间后欧阳邦同推了对方男子一下,他打了对方男子一拳,刘小林踢了对方男子一脚。他卡住对方男子颈部,从其身上搜出500多元人民币。同时欧阳邦同对对方女子搜身,搜身时还打了对方女子耳光。赖永福和唐义福撬房内桌子抽屉,找到1台手机和一些零钱。当日五人在刘小林家分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