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东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红山,男,41岁(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北京地坛医院研究室主任,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西苑乙10号楼1101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坛公园一传);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有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红山犯受贿罪,于2007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红山及其辩护人范有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红山于2004年至2006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地坛医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本单位进行医疗器械、医药用品试剂的采购过程中,先后收取北京诚志华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斑珀斯技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及个人的财物,包括人民币25万余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并将其中10万余元用于公务性支出。被告人魏红山于2006年10月10日被本院传唤到案。上述赃款、物部分被追缴。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红山以受贿罪判处刑罚。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魏红山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涉案大部分款项被追缴,提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庭审中,被告人魏红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还将收受的人民币三四万元用于科室部分试剂的购买、聚餐及发放劳务费等公务性支出,但未作记录。
辩护人范有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红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1、应将深圳匹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赖庆敏给研究室搞活动的人民币4万元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从魏红山办公室起获的票据共计人民币21 059.83元及魏红山发给科室人员宋淑静、刘志英的劳务费人民币7700元属于公务性支出,也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魏红山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7.8万余元。2、魏红山具有自首情节。3、魏红山向侦查机关提供赖庆敏向其行贿的线索,具有立功表现。4、魏红山自愿认罪,积极退赃。5、魏红山是国家和北京市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魏红山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红山于2004年至2006年9月,在担任北京地坛医院(以下简称地坛医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地坛医院对研究室所需医疗器械、医药试剂的采购过程中,收受与地坛医院有业务往来的供货商给予的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北京诚志华嘉科技有限公司张铮给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内有人民币2万元;收受北京市斑珀斯技贸有限责任公司权仁东、冷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收受北京恒三江仪器销售有限公司任锋给予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205.13元;收受深圳匹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赖庆敏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14万余元,以上款、物共计人民币21.8万余元。魏红山将其中人民币10万余元用于公务性支出,将其余款、物据为己有。2006年10月9日,有关组织找魏红山谈话时,魏红山主动交待了有关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张铮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内有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同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魏红山传唤至该院,魏红山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全部赃款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履历表、北京地坛医院出具的主体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研究室岗位说明书、居民身份证证明: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市病毒传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系国家事业单位,魏红山于2003年10月至案发前先后担任地坛医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研究室的日常工作,并具有科研设备、试剂购买的建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