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海南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林火玉(又名林应儒),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市海头镇洋家东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18日被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金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该市排浦镇昌王村委会叶榕村。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1993年1月7日被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羊赞群(又名羊赞琼,小开)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市排浦镇昌王新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8日被逮捕。
上述被告人均押于海南省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黄汉萍、崔文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称,2002年6月12日晚9时许至2002年6月1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结伙持械分别抢劫陈明星木炭厂二次,抢劫雷南木炭厂一次,抢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多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和宣读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明星、符振强、朱小飞的陈述;3、证人唐大年、朱小浪、吴朋荣、陈天明、符振强、骆剑、陈勇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的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项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火玉辩解其没有抢劫手机,是老板愿意给的。
被告人王金标辩解是林火玉向老板借30元,其也没有打人。
被告人羊赞群辩解其没有拿到钱。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合租一辆中巴车,到海头镇洋东交叉路口就下车,然后三人一起窜到陈明星木炭厂。王金标就问林火玉:"哪个是老板?"林示意陈明星是老板,于是,王金标就叫陈要钱,陈说没钱,王听后恼怒就用拳头打陈的额头,陈害怕就叫在旁边的符振强拿钱给他,符将20元钱放在床上,王金标嫌少,陈明星害怕再被打,无奈回到自已的房间,取出抽屉里的所有零钱共30多元交给王金标拿走。三被告人将抢来的钱用于买烟、水花完。
2002年6月1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三人又窜到陈明星木炭厂,当时陈明星、符振强站在宿舍前面,林火玉就叫陈明星给钱,陈说没钱,于是林火玉就说:"那就拿手机给我打"。陈明星说手机没有信号。这时王金标、羊赞群就威胁说:"不给就打死他",符振强见状就跑回宿舍关上门,王金标就跑进厨房拿一把菜刀砍宿舍的门木板墙,边砍边威胁。羊赞群也到另一房间拿一把钩刀进行威胁,陈明星见状,非常害怕,忙叫符振强开门出来,并被迫交出自已的3508型手机(价值480元)递给林火玉,尔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林火玉将抢来的手机卖给一个陌生人,得款195元。
2002年6月1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林火玉、王金标、羊赞群三人抢劫陈明星木炭厂后,紧接着又窜到海头洋家东雷南木炭厂,见该厂几名工人正在吃早餐,林火玉和王金标就叫朱小飞要钱,朱说没有,林火玉和王金标就闯进朱小飞的房间,王金标从床底拿出一把斧头砸开抽屉的锁头,拿走抽屉里所有的钱,林火玉拿走账本。出门后,王金标交700多元给林火玉,尔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林火玉将700多元用于赌博等挥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