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文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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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文抢劫案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大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文,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勤俭树广发屯2组。因涉嫌抢劫2006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文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文伙同“小六”(在逃)等人于2006年7月5日3时许,持木棍、砍刀窜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小区12—6—301室内,对在此正欲嫖娼的谢智杰、纪其武威胁、殴打后抢走谢智杰手机一部(天阔891型、价值人民币621元)、人民币320元、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建行卡被“小六”等人取走人民币300元)、抢走纪其武手机一部(摩托罗拉E365型,价值人民币41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海文的供述,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海文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海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文伙同“小六”(在逃)等人于2006年7月5日3时许,持木棍、砍刀窜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小区12—6—301室内,对在此正欲嫖娼的谢智杰、纪其武威胁、殴打后抢走谢智杰手机一部(天阔891型、价值人民币621元)、人民币320元、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建行卡被“小六”等人取走人民币300元)、抢走纪其武手机一部(摩托罗拉E365型,价值人民币4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事主谢智杰、纪其武的陈述,均证实了在2006年7月5日凌晨3点左右,我俩到大兴区旧宫镇来找“小姐”,出租车司机把我们放在旧宫镇的一个丁字路口就走了,我们刚下车就过来一个20来岁的男的,他们问我们要不要“小姐”,我们说好价钱是200元,然后他把不远处的一个女的叫过来,我们看了看觉得还行,那男的说前面小区里有房,他打了一辆红色三厢夏利汽车,我们就坐上了车,有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带路,我们就来到了一个居民小区,进小区后那骑摩托车的男子就先走了,是那个女的带我们进了6单元301室门口,那女的用钥匙将301的门打开后,从里面出来四个男的,其中就有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他们把我们拉进屋子,进到靠右边卧室内,他们让我们蹲下,然后他们用一个床单盖住我俩的头,他们有人拿刀,有人拿棍子,他们用棍子敲我们的头几下,有人让我们把手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我把我的棕色皮钱包拿出来,他们把里面的300多元钱,3张银行卡拿走了,我把我手机拿出来,他们也抢走了,纪其武也把钱包、手机给了他们,他们给了我一个诺基亚手机让我把三张卡的密码输进去,我告诉了他们一个密码,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就出去取钱,后来他们发现密码不对就开始打我们俩,我只好将正确的密码告诉他们,他们就不打我了,他们还打纪其武,过了大约有一个小时,我听到边上有人小声说“叫他们先出来吧!”打电话叫那人回来,打了好几次,那人才回来,他们来回通了好几次电话,那男的回来后他们又打我们,说我们不老实,后来他们就到客厅里说了一会话,回来让我们走,不许我们抬头,我们就出门下楼,我们出了楼门,又从楼上下来一个穿黑衣服的男的,他出门向另一方向走了,我们俩出了小区,发觉骑摩托车的男子光着上身,头上戴一顶白色棒球帽,骑着摩托车在后面看着我们,我们俩出来以后就报警了。2、证人王辉的证言,证实了在2006年4月份,其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将位于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小区12—6—301的房屋租给了给了一个叫孟海东的人。3、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4、银行卡客户交流查询单证实了客户名称为谢智杰,卡号为4367420011070423353的取款情况。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E365型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0元,天阔牌89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1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31元。6、工作说明证实了,经工作未能抓获被告人王海文交代同案犯“小六子”、“小丽”及其朋友等人。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海文的身份。8、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海文于2006年7月5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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