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小平,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湖南进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马坡岭派出所宿舍。2005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飞,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小平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底,被告人刘小平持1张票面金额为7000万美元的外汇单据到外汇管理部门咨询后,明知单据不能兑现,仍找到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副行长肖国顺,谎称自己正在办理该笔外汇的解汇手续。为了揽储,肖国顺介绍时任该支行道门口分理处主任的被害人尤国萍帮助刘小平办理外汇解汇后的存款手续。2003年1月29日,刘小平以自己在益阳市的一个建筑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尤国萍借款人民币4万元。此后,刘小平持上述外汇单据找到在湖南皇宫大酒店有限公司帮助工作的袁均美,称有外商欲投资收购该酒店,让袁均美帮她搞1份收购合同。袁均美拟定了1份收购合同,通过电脑扫描伪造了湖南皇宫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冒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富兴的名字,交给了刘小平。刘小平在合同乙方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后,拿给尤国萍看,谎称自己已经购买了皇宫大酒店,许诺将酒店的装修工程交给尤国萍介绍的朋友承接。尤国萍即介绍自己的亲戚即被害人曹建军与刘小平认识。见面当天,刘小平即以益阳的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曹建军借得人民币5万元。此后,刘小平以承诺提供装修业务和借款为诱饵,编造到北京办理外汇解汇、向外汇管理局的领导送礼并安排旅游、支付解汇手续费、修缮祖坟等虚假理由,先后7次从曹建军处骗得人民币55万元,20余次从尤国萍处骗得人民币41万元。在此期间,刘小平还以许诺提供皇宫大酒店墙漆业务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肖小菊的信任,以上述相同的理由分4次从肖小菊处骗得人民币14万元。2004年4月,曹建军、尤国萍、肖小菊得知刘小平并未收购皇宫大酒店,遂要求刘小平分别补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刘小平一直拖延不予归还。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刘小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平故意隐瞒其持有的外汇单据不能兑现的真相,虚构收购皇宫大酒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得1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刘小平诈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刘小平上诉提出,“与尤国萍、曹建军是合作引资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肖小菊是民间借贷纠纷,都不是诈骗犯罪;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不属实,原审判决采信未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事后补具的欠条加上了高额利息,实际仅欠尤国萍33。75万元、曹建军45万元、肖小菊12万元。”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小平与尤国萍等人是因合伙引资、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是诈骗犯罪;刘小平将借得的资金用于益阳建筑工程和合伙引资,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将刘小平用于益阳建筑工程的资金从诈骗数额中剔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小平原挂靠在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基建业务。2002年底,刘小平持1张票面金额为7000万美元的外汇单据找到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副行长肖国顺,要求帮助辨别真伪。肖国顺因不能辨别该单据的真伪,让刘小平到外汇管理部门咨询。几天后,刘小平又打电话给肖国顺,称自己正在北京市办理该笔外汇的解汇手续,要肖国顺帮忙办理存款手续。肖国顺虽对刘小平所持7000万美元的外汇单据有所怀疑,但不愿放弃揽储的机会,于是将时任该支行道门口分理处主任的被害人尤国萍介绍给刘小平认识。刘小平告诉尤国萍,这笔外汇是一个叫“郭强”(身份不详)的朋友从美国汇给她用于投资的,许诺外汇兑现后存一部分到尤国萍所在的建行分理处。2003年1月29日,刘小平带着裴建新来到尤国萍的办公室,称自己承建的益阳市江林商贸中心综合楼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从尤国萍处借款4万元人民币。因刘小平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裴建新代写了借条,刘小平在借款人处签了名。刘小平随即将其中的2万元人民币偿还了自己欠裴建新的债务。随后,刘小平找到在湖南皇宫大酒店有限公司帮助工作的同乡袁均美,称有外商欲投资收购皇宫大酒店(即位于长沙市八一路与迎宾路交汇处的烂尾楼,原名浩基大厦,后更名为湖南皇宫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外招商引资),但必须有项目合同才能付款,要袁均美帮忙搞1份合同,并说只需使用几天。袁均美即以湖南皇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转让方,刘小平为受让方拟好合同条款,再通过电脑扫描从自己保存的其他合同文本上提取湖南皇宫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印章,伪造了1份转让合同。2003年2月16日,袁均美将合同拿给刘小平并当面在“甲方”处冒签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富兴的名字,刘小平在“乙方”处签上自己的名字。袁均美还要求刘小平出具了1张内容为“此件仅供招商引资使用,不具法律效力(资金到位可生效)。借期3天,期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我个人负责”的借条。3天后,刘小平将合同原件归还给袁均美,袁均美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