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21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泽营,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化州市宝圩镇调马乡旺坡村38号。2005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 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泽营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8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泽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5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泽营与几名同伙(均在逃),在广州市窖口汽车站乘一辆开往佛山市高明区的客车(车牌粤E05523),被告人黄泽营与同伙以秘鲁货币(在我国境内不属可兑换流通货币)充当欧元游说车内乘客兑换人民币。当客车行至广佛路盐步路口黄岐路段时,被告人黄泽营的一名同伙游说乘客曾建勇兑换秘鲁货币,曾建勇不换,坐在曾建勇身边的被告人黄泽营便向曾建勇借100元人民币来看一看,曾建勇便从钱包取出一张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泽营的同伙拿过100元转身便走,曾建勇想追过去拿回100元,但被被告人黄泽营用手叉着脖子。那名拿了钱的同伙见到曾建勇手上还拿着钱包,就转身返回将曾建勇手中的钱包抢到手上,将钱包内的2100元现金抢去,并趁客车停车之机逃脱,其他同伙也趁机逃脱,被告人黄泽营则被抓获。
证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曾建勇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0月17日15时许,他在广州市窖口汽车站乘坐一辆开往佛山市高明区的客车, 当客车行至广佛路盐步路口黄岐路段时,被告人黄泽营的一名同伙游说他兑换外币,他不换,坐在他身边的被告人黄泽营便向他借100元人民币来看一看,他便拿出钱包掏出一张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泽营的同伙拿过100元转身便走,他想追过去拿回100元, 但被被告人黄泽营用手叉着他的脖子, 那名拿了钱的同伙见到他手上还拿着钱包, 就转身返回将他手中的钱包抢到手上,将钱包内的2100元现金抢去,并趁客车停车之机逃脱,而被告人黄泽营的其他同伙也趁机逃脱,被告人黄泽营则被抓获;
2、证人曾明辉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0月17日15时许,他与外甥曾建勇一起在广州市窖口汽车站乘坐一辆开往佛山市高明区的客车,当客车行至广佛路盐步路口黄岐路段时,被告人黄泽营的一名同伙游说被害人曾建勇兑换外币,但曾建勇不换,坐在曾建勇身边的被告人黄泽营便向曾借100元人民币来看一看,曾建勇便拿出钱包掏出一张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泽营的同伙拿过100元转身便走,曾建勇想追过去拿回100元, 但被被告人黄泽营用手叉着曾建勇的脖子, 那名拿了钱的被告人同伙见到曾建勇手上还拿着钱包, 就转身返回将曾建勇手中的钱包抢到手上,将钱包内的现金抢去,并趁客车停车之机逃脱,而被告人黄泽营的其他同伙也趁机逃脱,被告人黄泽营则被抓获的情况。
3、证人宋杰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0月17日15时许,他在广州市窖口汽车站乘坐一辆开往佛山市高明区的客车,当客车行至广佛路盐步路口黄岐路段时,被告人黄泽营与同伙游说乘客兑换外币,他没有理会。过了一会,他突然听到客车中间的位置很吵,看到一名乘客正从裤袋里拿出个钱包,并从钱包掏出一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大约有3000元左右), 但当那名乘客刚掏出钱时即被被告人的同伙抢去, 那名乘客想追过去拿回钱时, 在车上突然又站起几名男子对这名乘客围住并殴打, 其中被告人黄泽营用手叉住那名乘客的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