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传运犯失火罪一案

2011年09月17日09: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人李传运犯失火罪一案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传运,男,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金石桥镇青溪村7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林)刑诉[2008]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运犯失火罪,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简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教书、易新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传运到本村糖梅子树湾自己的责任田里准备挖田时,见田坎上长满了茅草,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将田坎上的茅草点燃。几分钟后,火燃向上面田坎,后燃向山林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闻讯赶来的群众极力扑救,到当日下午3时才将山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97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润英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3日被告人李传运烧田坑而引发了山火。
2、证人李云佑的证言,证实是被告人李传运在山脚下烧田坎的茅草引起的火。
3、证人李荣禄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传运承认自己烧山坎引起的山火,烧了杉木林。
4、证人李靖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3日被告人李传运引发山火烧了益门村4、5组及小洋溪村的山林。
5、证人杨绿林的证言,证实其接到电话后马上组织人员上山打火。
6、被告人李传运在侦查机关供述因烧田坑而引发了山火。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山火后的现场情况。
8、鉴定结论书,证实过火有林地面积297亩。
9、被告人李传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传运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传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传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交待失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传运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救,并自愿对部分受害方林地补造好林木,且所在村委会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李传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传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简向荣
审判员罗教书
审判员易新华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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