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15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光,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地为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李花村(退伍后未落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龙诗祥,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燕山小巷28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得胜街5号8楼19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5)第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犯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初,被告人龙诗祥通过他人为李中炎(现另案处理)办理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军官证等假证件。赃物已起获。
2005年4、5月间,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冒充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处长、秘书等身份,利用曹厚元、何建民等人(均另案处理)印制的带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字样印章的空白信函,套印题为《关于对xxx进行调查问询的通知》的公文,由被告人李明光在本市海淀区向全国部分党政机关有关单位进行邮寄,后二被告人在武汉接听收件人电话,进行招摇撞骗活动。2005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被抓获后,从二被告人住处起获了被告人龙诗祥的军官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被告人李明光的军官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经查,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的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定罪科刑。
被告人龙诗祥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明光辩称其军官证与革命伤残军人证是其所在部队为其补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则是其从部队转业之前,师长为其办理的。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4、5月间,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冒充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处长、秘书等身份,利用曹厚元、何建民等人(均另案处理)印制的带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字样印章的空白信函,套印题为《关于对xxx进行调查问询的通知》的公文,由被告人李明光在本市海淀区向全国部分党政机关进行邮寄,后二被告人在武汉接听收件人电话,进行招摇撞骗活动。2005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李明光、龙诗祥的供述,证人曹厚元、曹敏、何建民、杨海军、刘秀华、张洪健、刘德志、何海亮、高立新、赵海东、李海波、邹早美的证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论,刘光明、周秋田收到的信函,扣押、发还及处理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搜查笔录,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电话记录,办案说明,中纪委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银行查询单,通信公司施工单及业务单,李明光以杜虎、李中亮名义购买手机卡客户信息,全国企事业单位通信录,到案经过和身份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