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洪刑二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景昌,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大学文化,原系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江西省政府驻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专员,家住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宿舍,经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大余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罢免了其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的职务。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景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川、杜迎春,代理检察员赵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景昌及其辩护人翟建,鉴定人邓富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韩景昌在任赣州行署副专员、专员期间,于1992年6月至1998年年底,先后19次收受原赣南物资总公司负责人张泽夫、挂靠原赣州地区工程建设总公司的承包人朱振利、赣南建筑总公司徐永红、港商何盛黄、原赣州行署驻海口办事处主任陈贤芬、原安远县商业局局长廖志松、江西赣南金达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欧阳效芳、赣州创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胡淑华、副总经理张丰影、个体户游道明、原赣州行署副秘书长肖仁源、原赣州地区财政局兴赣租赁公司、原赣州市(现赣贡区)公安局局长赖捍真、安远县林业局安子岽林场场长刘修春等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财物计价值452454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上述单位和个人实施了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
1997年5月至1998年初,被告人韩景昌任赣州地区行署专员期间,为帮其情妇魏云所在的兴赣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和地区财政创收,明知未经合法批准,为无合法证明的进口汽车上牌系违反国家规定,仍实施了一系列有悖职务的行为,即:1.1997年初,被告人韩景昌与魏云等人策划以右盘车改装左盘车的形式,为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上牌。2.1997年5月16日被告人韩景昌决定召开并亲自参加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决定先对50辆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改向后,由兴赣租赁有限公司统一办理上牌手续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3.应魏云的要求,授意原赣州市公安局派民警协助兴赣租赁有限公司王作。4.指使兴赣租赁有限公司魏云等人直接为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原装左盘车办理上牌手续。5.1997年7月8日被告人韩景昌决定召开并参加由有关部门领导到会的第二次行署协调会。会议决定,上牌业务继续实施,上牌和过户同时进行,每辆车行署加收15000元。6.授意原赣州地区工商局将妨碍兴赣租赁有限公司上牌业务的原赣州地区工商局车辆交易所所长刘瑞兴调离车辆交易所。7.擅自同意使用已失效的1994年的罚没证对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罚款后,办理上牌手续。8.1997年10月,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文禁止赣州地区对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实行改向上牌。南京市“现代家庭报”载文揭露,赣州有一条走私的黑色通道。为此,赣州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和地区财政局分别决定,停止越权办理上牌。被告人韩景昌仍同意给17辆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办理上牌手续。
被告人韩景昌为了局部利益和个人私利滥用职权,致使兴赣租赁有限公司为62辆新车、123辆旧车,共计185辆无合法证明的进口汽车办理了上牌手续。仅为62辆新车上牌,造成关税损失130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