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13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强(又名林伟鸿),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永丰北街321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新村16栋3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进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原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工业区联和纸箱厂工作,户籍在清新县三坑镇三坑居委会三坑大道2243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民族路宝玉大街二巷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志强、李进杰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志强、李进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8月1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志强独自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花园别墅区内的灯光较暗,又没有保安员巡逻,遂产生入该别墅区内抢劫的念头。同月14日,被告人林志强将抢劫的念头告之被告人李进杰,李进杰表示同意。同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林志强、李进杰分别用头套和围巾蒙脸,并携带手套、刀具到锦龙花园,翻墙进入花园南区39号被害人林某玲的住宅。二被告人闯进屋后,在一楼客厅内,用刀胁迫被害人林某玲及其女儿苏某云,抢去人民币620元和三星E60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50元)、镶红宝石铂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600元)和米奇老鼠牌手表一块(资料不详,无法鉴定价值)。抢后,被告人林志强、李进杰即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被告人林志强将抢得的三星牌手机遗失在花园内,后被被害人拾回。事后,被告人林志强、李进杰将抢得的现金平分,戒指和手表由二人分别占有。后被告人林志强将分占的镶红宝石铂金戒指送给女朋友张某云,被告人李进杰则将分占的米奇老鼠牌手表丢弃。破案后,起回镶红宝石铂金戒指一枚,归还被害人。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5年8月19日18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新村16栋301号抓获被告人林志强。于同日20时许,在顺德区陈村镇民族路宝玉大街二巷2号抓获被告人李进杰。
2、被害人林某玲的报案,证实于2005年8月15日21时许,有两名持刀蒙面男子闯入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花园南区39号的住宅,威胁其和女儿苏某云,抢去其钱包的现金、一部三星牌E608型手机、一枚镶红宝石铂金戒指和一块米奇老鼠牌手表。该两名男子逃走后,其报警,并在住宅围墙处拾回被抢的手机。
3、被告人林志强、李进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密谋后,于2005年8月15日21时许,持刀蒙面闯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花园南区39号住宅,威胁女事主及其女儿,抢去女事主钱包的现金人民币620元、一部三星牌E608型手机、一枚镶红宝石铂金戒指和一块米奇老鼠牌手表。抢后,两被告人逃走时将手机丢失,被告人林志强将镶红宝石铂金戒指送给女朋友张某云,被告人李进杰将米奇老鼠牌手表扔掉。
4、证人苏某瑶、苏某云的证言,证实于2005年8月15日21时许,有两名持刀蒙面男子闯入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花园南区39号的住宅,抢去其妈妈林某玲的钱、手机、戒指和手表。
5、证人张某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5年8月16日凌晨,其男朋友林志强和一名男子到其工作的“由美”美容美发店,将一枚镶石戒指送了给她。证人张某云并对被告人林志强作了照片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