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张 家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张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22号1楼2单元602室。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张云,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金健酒店职工,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22号1楼2单元602室。系上诉人张璐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宇亭,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桥南街西9楼丁单元402室。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平,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志强,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茶坊村茶坊街南3条2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审被告人朱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堡子里棋盘街14号乙单元601室。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张铁红,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宣化钢铁公司工人,住张家口市天宝花园D苑3号楼2单元403室。系原审被告人朱磊之母。
原审被告人薛飞,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北新村煤机宿舍楼34号2单元101室。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薛志忠,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民族用品厂工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北新村煤机宿舍楼34号2单元101室。系原审被告人薛飞之父。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璐、马宇亭、王志强、朱磊、薛飞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璐、马宇亭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璐、马宇亭及原审被告人王志强、朱磊、薛飞,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1、被告人马宇亭提议抢劫自行车,和被告人张璐共谋后,于2004年9月17日中午13时40分许,在本市桥东区“保得俱乐部”门口,将骑自行车行至此地的两名中学生李超、燕云海截住,使用胁迫手段,强行抢走李超的“星月”牌自行车一辆,鉴证价值504元,燕云海“富士达”牌山地车一辆,鉴证价值458元。二被告人将2辆自行车销赃后得赃款190元,共同挥霍。
2、被告人张璐提议抢劫自行车后,被告人马宇亭、王志强、朱磊、周江(未满14周岁)积极响应,随后五人于2004年9月19日下午5时许,在本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惠安小区门前,周江使用暴力、其他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强行抢走王鹏、李晓峰“爱玛牌”自行车各一辆,鉴证价值1025元。五人将2辆自行车销赃后得赃款290元,张璐、马宇亭、王志强各分得90元,其余20元五人用于乘坐出租车。
3、同案周江提议抢劫自行车,被告人张璐、马宇亭、王志强经过共谋后决定实施抢劫,朱磊、薛飞、崔御(未满14周岁)积极响应,七人于2004年9月20日中午12时许,在本市桥东区建设东街市安装公司附近,薛飞使用暴力,其他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分别强行抢走赵力争“捷百利”牌自行车一辆,鉴证价值680元;王萌“跑捷”牌自行车一辆,鉴证价值653元;梁超“捷百利”牌自行车一辆,鉴证价值657元;梁警天“喜德盛”牌自行车一辆,鉴证价值826元;郝帅“喜德盛”牌自行车一辆,鉴证价值542元;李宏鑫“喜德盛”牌自行车一辆,鉴证价值529元。七人将上述六辆自行车销赃后得赃款750元,每人分得50元,其余400元共同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