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济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副院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三栋10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林,安徽亚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字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环海、孙屹峰、郭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忠及其辩护人王亚林、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王怀忠自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间,利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
1.1994年9月26日,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因涉嫌偷税犯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怀忠应杨晓明妻子蔡勤的请托,从中协调,为杨晓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1994年12月,王怀忠在海南省兴隆温泉度假村,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2.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通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主持如开协调会等方式,为国银投资集团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人民币102.3万元。1997年7月,王怀忠在澳大利亚参加招商活动期间,收受国银投资集团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3.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王怀忠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帮助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困难,先后四次收受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所送的人民币共40万元。
4.1998年10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王怀忠为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征地建设小区、调解纠纷、征地建购物中心、办理加油站土地证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所送的人民币110万元。
5.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通过签批文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周伟买断阜阳市国有企业东方宾馆,并为周伟协调贷款,先后四次收受周伟送的人民币50万元。
6.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通过打招呼、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人民币700余万元。1999年8月,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新华将人民币10万元,连同以前王怀忠交其保管的10万元,以王怀忠女儿王莉的名义存入合肥市三孝口邮政储蓄所,在合肥市稻香楼宾馆将该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交给王怀忠。
7.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应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士强的请求,通过召开协调会、批示等方式,解决白金汉宫大酒店扩建遇到的拆迁、资金问题。1999年8月,王怀忠在白金汉宫大酒店6080房间,收受刘士强人民币20万元。
8.2000年5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以急需用钱为由,向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倪超索要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