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云聪、彭云华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

2011年09月17日10: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彭云聪、彭云华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44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云聪(曾用名彭小红),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暂住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536号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加乐镇卢湾村小牛村组)。2003年7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东,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云华,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536号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加乐镇卢湾村小牛村组27号)。2003年7月2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区非拉,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月莲,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竹山村委会二甲村11号。2003年7月15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秀芳,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暂住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萍聚川菜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林县花滩镇林春村二组)。2003年8月12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云聪犯组织卖淫罪,彭云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梁月连、唐秀芳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云聪、彭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9月,被告人彭云聪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经营“黄金”发廊(后更名为“金珍珠”发廊)。2000年起,被告人彭云聪及通过雷明军(另案处理)等人,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李光某、赖天某、王某(姐)、王某(妹)、周某、刘某霞等女青年诱骗到其经营的发廊后,伙同丈夫利小红(另案处理),在其弟被告人彭云华等人的协助下,将上述女青年予以控制,让嫖客挑选后在发廊内或带到其租住的出租屋以及送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的旅店、西南街道的酒店、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仙湖度假村等地从事卖淫活动。2002年间,被告人彭云聪通过被告人梁月莲、唐秀芳的介绍,将王某(妹)等女青年送到西南街道的酒店等地卖淫。2002年11月,周某因不堪受辱,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桥头跳下河涌自尽,后被群众发现救起。在2003年7月2日、7月15日、8月12日,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彭云聪、彭云华、梁月莲、唐秀芳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李光某、赖天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在2000年农历5月被雷明军等人诱骗到三水后,被告人彭云聪通过雷明军等人对二人进行控制,在彭经营的“黄金”发廊进行卖淫,并由彭云聪、利小红、雷明军等人收取了其卖淫的所得,二人的证言能互相印证;2、举报信、证人曹春华的证言、被害人周某寄送的信件,均一致证实了彭云聪以找工作为名,诱骗周某、王艳、王某(妹)到其发廊,后由彭云聪对周某进行控制,利小红对王艳进行控制,采取胁迫、引诱的手段,使二人在他们的安排下进行卖淫行为;3、证人王某(妹)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等人被诱骗至“黄金”发廊后,被告人彭云聪采取诱骗的方法使其在该发廊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彭云聪多次安排其到西南镇某酒店等地进行卖淫;其证言还证实彭云聪对周某进行控制从事卖淫活动,后周某不堪受辱跳河涌自尽,所陈述的细节与周某的信、举报信和曹春华的证言互相印证;4、证人王某(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在2002年初被彭云聪诱骗后,在“黄金”发廊从事卖淫;其证言还证实了彭云聪夫妇控制周某、王艳从事卖淫的事实,细节也与上面列举的证据互相印证;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在2000年间彭云华控制其在被告人彭云聪经营的“黄金”发廊卖淫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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