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房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波(别名小庆),男,1969年7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西潞园小区四里6号楼1单元602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久委五组新华大街61-3-13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04年11月27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6]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袁波带人阻止方应怀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的房屋拆迁工程,并向其索要3000元。2006年1月3日,被告人袁波强行索取方应怀现金1400元。2006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袁波带人向方应怀索要其尚未交纳的1600元时,遭到方应怀的拒绝,袁波便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袁波被查获归案。
200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袁波带人阻止杨建忠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的房屋拆迁工程,并令其次日交纳人民币3000元。2006年1月5日上午,因杨建忠未到施工现场,被告人袁波便对杨建忠雇佣的工人任万军进行殴打。
2005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袁波带人阻止任键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的房屋拆迁工程,无故向其收取钱财,遭拒绝后,对正在施工的工人田子均、牛现银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波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被告人袁波辩解:第一、他没有找人打田子均、牛现银,自己当天也不在场;第二、他没有找过杨建忠要钱;第三、他是与方应怀合作搞拆迁,只从方应怀手里拿了1200元钱。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袁波伙同多人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任健、高金贵、张淑秋正在拆迁的房屋处,对张淑秋及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辱骂、殴打,阻止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收据1张及证人任健、高金贵、张淑秋、王仲清的证言证实:高金贵、张淑秋夫妇与张淑秋的表弟任健在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合伙搞拆迁。2005年12月26日,三人将纸房村王仲清家的房屋以8500元的价格买下来拆材料卖,次日11时许,张淑秋带领工人正在拆房时来了几辆车,下来20多名男青年,领头的“小庆”(指被告人袁波)下来就骂张淑秋:“老逼太太,操你妈的,我让你干”。跟“小庆”来的人就骂工人,并用砖头、铁锨打房上的工人,把工人都打下来,一个姓田的和一个姓牛的挨打了。工人下来后,“小庆”对工人说:“赶紧滚,谁让你们给她干,以后我见你们一回打你们一回”。张淑秋即拿手机报警,“小庆”即骂张淑秋:“老逼太太,我让你打电话”,边骂边上车就都跑了。(2)被害人田子均的陈述证实:他在房山区良乡地区跟着一个姓高的干拆迁活儿,平时都是姓高的人的妻子带着他们干活。2005年12月27日11时许,他们工人在纸房村大队部东南拆房,刚上房有一个多小时,来了几辆小轿车,下来20多个小伙子,到他们拆房的跟前对着他们就骂,让他们都下来,不许干了。他们就都下了房,他当时下的慢,骂他的小伙子中的人用铁锨就朝他打来,打在他右侧腰上,他就赶紧下来了,这帮人看他们下来了就都走了。(3)被害人牛现银的陈述证实:他在任健的拆迁队干活,拆房子。拆房的第一天,他们工人正在拆房子时过来几辆车,下来10来个20多岁的小伙子,到他们拆房跟前就让他们不许干了,再干就打他们,他吓得就走。刚走了几步,想起干活的工具没拿,就回去拿工具,这时过来一个小伙子,嘴里骂着,还说:“叫你不准干了还干”,上前就踹了他右小臂一脚,他就赶紧跑了,工具都没拿。当时任健不在场,一个老太太负责看着他们干活。(4)证人李春生的证言证实:纸房村从2005年底开始拆迁,老百姓自己找拆房子的人,拆房的费用自己谈,有什么事自行解决。拆房的人都是河南人,他就知道有一个叫任健的,其他人叫什么不清楚。开始的时候没出什么事,后来河南人一拆房子,东北人就来捣乱,把河南人都打跑了,不让河南人拆,东北人想把房包过来,然后再包给其他人,从中挣钱。(5)辨认笔录证实张淑秋辨认出袁波就是为首阻止其拆迁的人。(6)报案记录证实:2005年12月27日16时许,任健报案称当日12时许,自己的工人在纸房村施工时被“小庆”带人阻止施工,要求交纳保护费并将工人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