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12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宝瑞(化名:孙月、孙悦),男,42岁(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湾子村113号;199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逮捕,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宝瑞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二月九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宝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孙宝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宝瑞与李博义(已判刑)、杨长海(化名杨德,已判刑,在服刑期间死亡)经预谋后,于2000年12月20日将北京市房山宏升物资公司的大宇牌挖掘机1台骗租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原岳各庄镇)西周各庄村,后三人以请挖掘机司机洗浴为名将挖掘机钥匙盗出后偷配。2000年12月30日19时许,三人用偷配的挖掘机钥匙将挖掘机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人民币70.2万元,已起获发还。2006年6月12日,被告人孙宝瑞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京西永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挖掘机照片、报案记录及证人黄景芝的证言证明:北京市房山宏升物资公司于2000年4月5日以分期付款形式从北京京西永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进大宇牌DH220LC-Ⅴ型挖掘机1台(机号20503),货款于2000年9月30日付清。2000年12月20日上午,杨德(即杨长海)到北京市房山宏升物资公司找到该公司经理黄景芝称要租挖掘机,黄景芝与杨德谈好一天一个台班,每台班1300元租金,先交3个台班的钱和托运费,以后每台班先交钱,不交钱就停机。当日下午杨德即交了5000元,黄景芝找拖车把挖掘机拉走。12月23日杨德交租金2100元,12月27日杨德又交租金2000元。12月28日至12月31日,黄景芝多次打电话要求杨德交余下的租金,杨德未交纳,31日下午黄景芝即发现杨德的手机关停机了。2001年1月1日上午,黄景芝到岳各庄镇西周各庄村挖掘机干活的现场发现挖掘机没有了。在得知2000年12月30日晚上7点左右挖掘机被人用拖车拖走后,黄景芝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同案犯杨长海的供述证明:1999年六七月份,他跟李博义说:“我能找着租挖掘机的地方,还能找一个工地,咱们把车租来干几天活,然后开车卖掉”。李博义即同意跟他一起干。后李博义又找来孙悦(即被告人孙宝瑞),商定由孙悦找租挖掘机的钱。然后他们三人一起去大石河物资公司,是他跟公司经理谈的,他说他那里有点儿活,想租挖掘机干活,租金好像是一天1400元,交了5天的钱,是孙悦给他的。然后物资公司出了一个司机,把挖掘机开了过来。他跟村里人谈的在他们那里干几天活,走时给钱。其实是一个幌子,他没什么活儿干,就是想把挖掘机弄过来。村里的农民还租了几辆车帮助拉土,他给了一两千元钱。租挖掘机的租金他还续了一次。干活的第二天左右,他们带司机去洗桑拿,说的过程中他配了司机的车钥匙,但是当晚试了试,没打开车。第三天他们又带司机去洗桑拿,孙悦又把钥匙拿走配了一把,这次能使了。利用洗桑拿配钥匙是孙悦给他出的主意。在第六七天晚上,干完活后他们把司机送了回去。他找了一个拖车回到工地,用车钥匙打开挖掘机开到拖车上,孙悦、李博义跟着车走了,他被村里的李志强、陈庆曾等人扣下了。是孙悦联系的买主,卖给谁了,卖到哪儿他不知道。半夜,李博义拿回3万元,他将14 000元给了李志强,他和李博义每人6000多元钱,还给了司机3000元。那个司机叫李峰,是他们干活儿的几天中雇的,一直跟着他们。事后的第二天,孙悦给了他9万元,他和李博义每人分得4.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