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丹 东 市 元 宝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元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龙,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无职业,捕前任丹东市元宝区五纬委12组珍珠街228-56号。1987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永泽,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系丹东市振安区滨江收购站业主,住丹东市振安区四道沟委18组胜利街427号。199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克剑,任宏鲲,均系丹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刑诉[199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龙、邱永泽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于199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龙,被告人邱永泽及其辩护人周克剑、任宏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世龙于1997年6月至1999年4月间,先后24次采取撬压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丹东市特种变压器厂、丹东鸭绿江造纸厂和元宝区一带居民家中,盗窃公私财物及现金共计67039.50元,所获现金及赃款均被其挥霍。被告人邱永泽于1997年6月至1998年9月间,明知是赃物,先后四次共用6500元从被告人张世龙手中收购赃物,共计34962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即证人吕文龙、宋晓思、曹玉英、孙利、闫军、高洪文、陈贵光、刘志芹、姜英风、庄健、李安全、卜丽霞、王雁、彭端玉、赵德祥、苑德毅、谢盛田、宫庆文、高强、张波和纪贵发的证言,估价鉴定书,丢失报告,作案工具扳子一把及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处罚。被告人邱永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收购赃物罪处罚。
被告人张世龙辩解,1998年12月16日在闫军家没有盗得现金490元,1997年12月7日盗窃鸭绿江造纸厂一车间的物品中所盗的铜丝母是2付,不是3.5付,被告人邱永泽及辩护人辩称,其中两次收购赃物铜钱的数量是200多公斤,不是600公斤,且估价鉴定对17个励磁线圈估价偏高,没有折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世龙于1997年6月窜至丹东特种设压器厂,盗窃铜线54公斤,价值360元,销赃至被告人邱永泽处,获赃款5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世龙还于1997年12月7日,伙同伊国福(另案处理)窜至鸭绿江造纸厂一车间磨班仓库,盗得铜丝母3.5付,皮手套100余付,线手套200余付,棉衣一件,毛线一盒,共计价值14527.50元,销赃后获赃款4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世龙还于1998年8月至10月,伙同伊国福先后两次窜至丹东特种设压器厂,盗得铜线600公斤,价值4002元,二人销赃至被告人邱永泽处,获赃款3000元,被二人挥霍。
被告人张世龙还于1998年9月20日,伙同伊国福窜至鸭绿江造纸厂动力车间,盗得励磁线圈17块,价值30600元,销赃至被告人邱永泽处,获赃款3000元,被二人挥霍。
被告人张世龙又于1998年10月6日,窜至元宝区东泰路居民吕文龙家,撬门入室,盗得乐华牌VCD、佳能功放机各一台,价值1250元,销赃后获款45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世龙又还于1998年12月16日,窜至元宝区燕窝街居民闫家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490元、永立牌2.0VCD一台,价值580元,销赃后获赃款3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世龙还于1999年1月7日,窜至元宝区四纬委临江街居民陈贵光家,撬门入室,盗得长虹牌21寸彩色电视机、松立牌VCD各一台、共价值1560元,销赃后获赃款800元,被其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