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轩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

2011年09月17日10:5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冯学轩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

河 南 省 登 封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登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学轩,又名冯炎明,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海渚村,农民。2004年4月1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4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学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冯学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995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郭兵普、李武见(三人均已判刑),常荣六(另案处理)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到登封市石道乡阮村,将该村一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芯盗走,价值6900元。
  1996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郭兵青、李武见、常荣兴携带起子、钣子等工具,驾驶三轮车到登封市君召乡钱玲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一台30KVA变压器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000元。
  1996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郭兵普、李武见、常荣六携带起子、钣子等工具,驾驶三轮车在登封市石道乡椿庄,将该村正在使用的SGA-30%变压器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000元。
  1996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李武见、常荣兴、高广跃(另案处理)携带起子、钣子等工具,驾驶三轮车到登封市颍阳镇郝寨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30VA变压器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2600元。
  199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郭兵普、李武见(均已判刑)到登封市君召乡海渚村常世华家,将常世华家的一头猪盗走。经鉴定该猪价值1000元。
  起诉书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学轩供述; 2、同案犯高洪乐、郭兵普、李武见供述; 3、被害人常世华陈述; 4、证人品银会王进治、常冠和、王存仁、郝金福、郝中原证; 5、估价鉴定结论; 6、书证证实。认为被告人冯学轩结伙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学轩对起诉书指控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无异议。但作案是受同案犯指供不是主犯,另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期,1996年4月15日到石道乡椿庄伙同他人将正在使用的SGA-30%度压器芯盗走,本人没有参加。要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
  1、1995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离兵普、李武见(三人均已判刑),常荣六(在逃)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到登封市石道乡。
  2、1996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郭兵普、李武见、常荣六携带起子、钣子等工具,驾驶三轮车到登封市君召乡钱岭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一台30KVA变压器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1000元。
  3、1996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高洪乐、李武见、常荣兴、高广跃(在逃)携带起子、钣子等工具,驾驶三轮车到登封市颍阳镇郝寨村,将该村正在使用的30KVA变压器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2600元。
  二、盗窃
  199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冯学轩伙同郭兵普、李武见(均已判刑)常荣兴到登封市君召乡海渚村常世华家,将世华家的一头猪盗走。经鉴定该猪价值1000元。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的事实证据有:
  1、证人吕银会王进站、常冠和王存仁、郝金福、郝中原证言,证实本村变压器正在使用中被盗的事实经过。
  2、同案犯高洪乐、郭兵普、李武见及被告人冯学轩供述。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