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14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人杰,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在海南省海口市白龙路美色苑3栋403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人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裴人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裴人杰伙同雷振民(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身穿美的公司的工作服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工业城空调厂西区C厂房铜料堆放区处,用液压手推车将17袋铜制半圆管套环偷运出厂房,经西区大门,横跨北滘工业大道,推入美的工业城东区一号厂房的角落处存放。被告人裴人杰先驾驶摩托车将一小袋重约7.5公斤的半圆管套环(价值人民币531元)运出工业城东区,再贩卖给一名废品收购者,得款人民币322.5元。随后,被告人裴人杰回到工业城东区分给雷振民160元,当他们从收藏半圆管套环的厂房出来后即被保安截查抓获。破案后,公安人员在美的工业城东区一号厂房内起获了16袋铜制半圆管套环,共重480公斤(价值人民币33952元)。
综上,被告人裴人杰参与盗窃既遂部分的数额为人民币531元,未遂部分的数额为人民币33952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3日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裴人杰抓获的经过;
2、被害单位的周凯标的报案陈述,证实于2006年6月3日18时许,美的集团保安队通知他抓到两个偷铜管的男子,经清点美的公司空调部装分厂西区厂房生产线上的零件,发现被人盗走17袋全新未启用的铜制半圆管套环的事实,另外他还称由于美的工业城东西两区物资调配十分频繁,故平时美的公司两区之间的物料运输并不需要放行条,而且本案中藏匿被盗铜管的空置厂房亦属美的公司的空调部装分厂;
3、被告人裴人杰的供述,证实了案发时,他与雷振民商量盗窃后就驾驶牌号为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进入美的工业城西区空调厂一厂房内,用手推液压叉车将17袋铜管推出经西区大门至东区一空置厂方内存放,然后他拿了一小袋(7.5千克)铜管驾驶摩托车至三洪奇天桥底以每斤21.5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得款322.5元,他驾车返回美的集团东区后分给雷振民160元,再想继续去搬铜管时被保安发现截查,在逃跑时被抓获的经过;
4、同案人雷振民的供述,证实案发时,他与裴人杰商量盗窃后换上美的公司的员工制服,由裴驾驶牌号为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起进入美的工业城西区空调厂一厂房内,用手推液压叉车将许多袋铜管推出西区大门,经北滘工业大道至东区一空置厂房内存放,,然后裴人杰拿了一小袋铜管驾驶摩托车出厂销赃,当裴驾车返回美的集团东区后分给他160元,接着他们回到空置厂房再次搬铜管,离开时保安截查,逃跑时被抓获的经过;
5、证人黄奇英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正在值班,听到对讲机呼叫说“有辆牌号为粤E2R472白色女装摩托车形迹可疑”,接到通报后,他就安排值班的同事在东区各出口留意这辆车,大约过了3分钟在北门截查的同事梁烈称“发现这辆车,但其不配和截查,又往南门方向走了”,最后在南门将此车截住并抓住两男子,随后在东区9号厂房西南角的一棵树下和东区一号厂房处共起回16袋抓获盗窃的二名男子,并起获16袋半圆管套环的经过;
6、被告人裴人杰对作案现场、赃物的照片指认笔录,证实作案现场、赃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