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付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1年09月17日10: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罗永付故意毁坏财物案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汝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籍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东升街育林委,现住汝州市酒厂院内。
  被告人罗永付,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焦庄村。因本案于2003年8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志,河南星烂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罗永付作无罪辩护,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4月1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书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付及其辩护人王松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在汝州市宋宫酒厂院内做生意的户振国、李亚东、李东东(三人在逃)等人与该厂租住房子做生意的吕龙、张志强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被他人劝开后,当晚11时许,李亚东、李东东与被告人罗永付等人手持钢管到吕龙、张志强的办公室,住宅砸门而入,砸坏电脑、电视机、功放机、“科达牌”音响等物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评估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4825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照片及估价证明,由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永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龙的意见是,要求被告人罗永付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人罗永付辩称,我们砸毁电视机、功放、音响等属实,但我们没有砸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电脑、展示柜,也未进入放置电脑、展示柜的北屋。由此认为我不构成犯罪,同意赔偿除电脑、展示柜以外的被毁物品的损失。
  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付等手持钢管到吕龙办公室砸坏电脑、展示玻璃柜这一事实不清,罗永付不应承担电脑、展示柜被损坏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2日下午,在汝州市宋宫酒厂院内做生意的户振国、李亚东、李东东(三人在逃)等人与该厂租住房子做生意的吕龙、张志强等人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当晚11点多钟,李亚东、李东东与被告人罗永付等人手持钢管到吕龙、张志强的办公室、卧室砸门而入。砸坏电脑、电视机、功放机、“科达牌”音响等物后逃离现场。经汝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中心评估,被损坏物品价值4825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永付供述,2003年6月初,和我一起在汝州市宋宫酒厂门口的陕西涮牛肚店干厨师的李亚东、伙计张老二发生矛盾,张老二喊他在酒厂内卖啤酒的哥哥张超超及张志强等帮忙。李亚东被打后,店老板户振国要求张超超、吕龙、张志强他们过来道歉,他们没有道歉。6月12日下午,李亚东和李东东、户振国、吴腾飞、贺佳乐他们去找张志强和张超超让他们道歉,被王信英、户素芳拉了回来。到了晚上11点多,李东东、李亚东气不过,他们又到吕龙开的啤酒店。户振国知道后把他们劝了回来。我和腾飞、佳乐和另一个叫魏朋的老乡喝酒。我们听说户振国在后面,怕打架,就也去了。户振国见我们后,让我们回来,没走多远见李亚东、李东东去啤酒店我们也跟着去了。我们去时已不见张超超和张志强,只剩下户振国,这时李亚东和李东东把啤酒店的门弄开了,腾飞和佳乐也进去了。当时李亚东、李东东和我手里拿着钢管,我也进去了,进仓库门我见李亚东和李东东在砸电视机和VCD,后王信英和户素芳在外喊,我们就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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