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盐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深盐法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彩莲,女,1927年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广东省龙川县麻布岗镇,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南和新村21栋1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粦祥,58岁,广东南和联合企业公司职工,系被告人黄彩莲的表弟。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诉(2003)43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黄彩莲犯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红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彩莲及其辩护人黄粦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3月17日21时许,邹忠去其老乡黄彩莲家中请黄为妻子蓝梅连接生,黄在邹忠再三恳求下,答应帮忙。黄彩莲的丈夫叫上家中的孙女尤君(另案处理),让尤陪黄去以便照顾黄彩莲。于是黄、尤两人坐邹忠的车一同到邹的住处。3月18日凌晨1时左右,在黄的帮助下,婴儿出生,但全身发紫、无声,黄彩莲拍打了婴儿,进行了人工呼吸,仍未出声。邹忠即将婴儿送去盐田区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婴儿已死亡。随后被害人蓝梅连喊肚子痛,要求黄彩莲和尤君给其打针和冲消炎药,但仍未好转。凌晨3点多,邹忠又将蓝梅连送盐田区人民医院,蓝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黄彩莲赔偿死者丧葬及安家费用共143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彩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黄彩莲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家属亦存在过错,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彩莲未发表辩护意见,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彩莲虽有非法行医的行为,但其是在被害人家属再三恳求下出于为亲戚帮忙才去的,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在接生过程中,黄彩莲曾要求将被害人送医院,但被害人及其家属为了省钱不愿去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家的经济损失,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7日21时许,邹忠因其妻子蓝梅连即将生孩子,就去其老乡黄彩莲家中请黄为蓝梅连接生,开始黄彩莲考虑到自己年纪大,身体不好,路又比较远,便拒绝了邹忠的请求。但经邹忠再三恳求,黄彩莲最后答应。黄彩莲的丈夫由于不放心黄一人去,便叫上家中的孙女尤君(另案处理),让尤陪黄去以便照顾黄彩莲。于是黄、尤两人坐邹忠的车一同到盐田区沙头角暗径村17号2楼邹的住处。黄彩莲对产妇进行检查后,发现产妇腹痛剧烈,可能胎儿过大,建议邹忠将产妇送去医院,但邹忠及产妇均认为不会有事,且到医院花销太大,不愿去医院。3月18日凌晨1时左右,在黄的帮助下,婴儿出生,但全身发紫、无声,黄彩莲拍打了婴儿,进行了人工呼吸,仍未出声。邹忠即将婴儿送去盐田区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婴儿已死亡。随后被害人蓝梅连喊肚子痛,要求黄彩莲和尤君给其打针和冲消炎药,但仍未好转。凌晨3点多,邹忠从医院回来后,又将蓝梅连送至盐田区人民医院,蓝因大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蓝梅连是宫缩乏力导致大出血休克死亡,婴儿属死产。事后黄彩莲赔偿被害人一家丧葬及安家费用共人民币14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尤君的证言,证实了邹忠到其住处再三恳求其祖母黄彩莲为妻子接生,自己为照顾祖母随同前去为蓝梅连接生的经过。
(2)证人邹忠的证言及其出具的“关于申请放弃追究黄彩莲、尤君刑事责任的报告”,证实了自己到黄彩莲住处恳求黄为妻子接生,黄到家中对妻子进行检查后,建议送医院下产,自己为了省钱,未答应将妻子送医院的事实以及后来黄彩莲为妻子接生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