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大卫,又名田大伟,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晓远,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亮亮,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波,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昆晓,又名晓,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大卫、段晓远、段亮亮、郭昆晓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事实证据有变化,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杨东升
代理审判员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傅领军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红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