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保兰、李保荣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公证处、刘敬、刘申金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2011年09月17日15: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再审申请人李保兰、李保荣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公证处、刘敬、刘申金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保兰,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宝荣,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司法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公证处。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敬,女。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申金,男。
再审申请人李保兰、李保荣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公证处、刘敬、刘申金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宛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二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元月8日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南行监字第30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李保兰及李保荣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刘敬及其它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再审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和卧龙区人民法
院(2007)宛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 晓 峰
审判员郭 东 汉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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