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龙、邱舰、严明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11年09月17日15: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杨新龙、邱舰、严明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22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新龙,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三十二团修理连平4区3栋8号。因本案于199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舰,又名邱建。男,1980年7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无业,住本市西茭白园路46号。因本案于199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虹口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严明,男,1972年3月22日生,回族,安徽省滁县人,无业,住本市民治路12弄8号103室,暂住本市泰和新村3499弄46号603室。因本案于199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新龙、邱舰、严明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于1999年4月22日作出(1999)虹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新龙、邱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康强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杨新龙、邱舰、原审被告人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新龙、邱舰、严明结伙,经策划欲以高价出售杨的父亲所收藏的虎皮,遂由被告人邱舰、严明搭识在本市提篮桥附近无证设摊的摊主杭某,并通过杭某联系到购买虎皮的买主。随即,被告人邱舰赶到新疆被告人杨新龙的居住地,将联系买主的事宜告知杨,后被告人杨新龙、邱舰等人携带杨父亲所收藏的一张虎皮于1998年11月7日抵沪。同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邱舰、严明携带虎皮至本市九龙宾馆1120号房间,与杭某所介绍的买主见面,经商谈,当双方以人民币八十万元的价格成交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缴获的虎皮经上海自然博物馆鉴定为真虎皮硝制而成,且虎是我国一类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涉危动物之一。据此,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新龙、邱舰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杨新龙、邱舰上诉均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减轻刑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新龙、邱舰、严明共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虎皮一张的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人杨新龙、邱舰、严明供称的关于杨新龙携来上海出售的虎皮是杨新龙父亲于1959年11月购得,1992年杨父死后杨新龙因生活困难欲出售虎皮的情况,得到了证人段玉生的证言、购买虎皮的发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乌鲁克派出具的证明的印证,同时上海自然博物馆的鉴定书也证实,'从虎皮外表看,已有许多磨损,已使用多年'。因此,可以认定杨新龙携来上海出售的虎皮系其父亲合法购得、使用。证人涂双庆、刘新革、段玉生的证词证明了被告人杨新龙、邱舰一同来沪出售虎皮的情况。证人杭春对邱舰、严明向其出售虎皮的经过情况作了陈述,证明了邱舰、严明向杭春出售虎皮,双方商定交易价格、时间、地点、方式并进行交易的过程。缴获的虎皮照片、上海自然博物馆鉴定书可以证实,杨新龙、邱舰、严明出售的虎皮为裘制虎皮,是真虎皮所硝制。且虎是我国一类保护动物,也是世界濒危动物之一。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杨新龙、邱舰、严明的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严明有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新龙、邱舰、原审被告人严明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均已构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决对三被告人的定罪正确。但本案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应当考虑杨新龙等出售的虎皮,是杨父亲于1959年合法购得、拥有并长期使用的,当时国家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尚未颁布实施,虎尚不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的历史情况。杨新龙、邱舰、严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节较轻,原判决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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