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2011年09月17日15: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原告:彭学纯,男,56岁,住上海市沪太路。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蔚,该局局长。
  原告彭学纯2000年12月1日向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投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播放违法医疗广告,误导其妻子就医时死亡一案进行查处。工商局口头作出有关节目不属于广告,不予立案后,彭学纯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8月16日晚,我妻子看了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播放的介绍411医院的电视医疗广告后,于8月21日住进了该医院进行治疗,29天后竟然无故死亡。被告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对该违法医疗广告进行立案查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上海有线电视台播出的违法医疗广告。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有:
  1.2000年8月16日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播出的节目光盘一张,以证明该节目实际上为医疗广告。
  2.411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证明该医院被批准的诊疗科目中无骨科一项。
  3.有关“12家医疗机构受罚”报道复印件,内容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处处长介绍医疗类违法违规广告的情况,以证明查处非法医疗广告属于工商局的职责范围。
  4.2001年4月27日《购物导报》和2001年4月20日《市民周刊》刊登的411医院的广告复印件。
  5.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复印件,以证明被告应适用该通知对各类违法医疗广告予以查处。
  被告辩称:原告反映的电视节目是一个专题报道,主要内容介绍了包括411医院院长章某在内的五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节目虽然有关于骨病治疗的内容,但认定为广告依据不足,故我局已口头答复原告不对该节目立案查处。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审理期间播放了经录制的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播出的有关411医院的节目。在质证中,被告对证据3、5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证据1的内容,认定其属于广告依据不足;证据2是卫生局的职权范围;证据4的内容原告曾经反映过,工商局对411医院的违法广告也曾处理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8月16日晚8点,上海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闪亮时分》栏目播放了专题节目《共和国之歌——献给人民功臣》,该节目内容主要是介绍上海411医院院长章某等五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原告彭学纯于2000年12月向被告工商局投诉称,因为看了该节目,他妻子于2000年8月21日住进了411医院进行治疗,29天后死亡。彭学纯认为该节目系违法医疗广告,故要求工商局进行查处。对此,工商局口头答复该节目不属于广告,不同意立案查处。故彭学纯起诉要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电视台播出该医院违法广告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该如何认定医疗广告以及上海有线电视台播出的有关411医院的节目是否应认定为医疗广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工商局作为上海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活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3年9月27日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3月1日在工商广字(2001)第57号答复中进一步明确,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从彭学纯提供的电视节目内容可以看出,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上述规定认定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工商局对彭学纯的投诉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其本人。综上所述,彭学纯要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02年12月9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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