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第 五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龚之军,男, 1956 年 8 月 1 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赛迪工业炉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 1 号 28 幢 21-1 户。 2006 年 7 月 1 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4 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丽霞、段勤,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健,男, 1972 年 2 月 1 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赛迪工业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融侨半岛 B3-29-4 号。 2006 年 7 月 1 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4 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春、杨志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巍,男, 1967 年 6 月 28 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赛迪工业炉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重庆市江北区南方上格林红枫苑 A7-8-4 号。 2006 年 7 月 6 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0 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艇、胡校溟,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锐江,男, 1969 年 6 月 2 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赛迪工业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南方上格林桥北苑 6 号附 5 号 10-1 户。 2006 年 7 月 6 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0 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林,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 [2006]9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之军、李巍、杨锐江犯受贿罪,被告人陈健犯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于 2006 年 11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代理检察员高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之军及其辩护人徐丽霞、段勤、被告人陈健及其辩护人吴春、杨志林、被告人李巍及其辩护人陈艇、胡校溟、被告人杨锐江及其辩护人罗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重庆赛迪工业炉有限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25 日成立,其中重庆钢铁设计院占有 85 %的股份,系国有控股公司。 1998 年 4 月 17 日,被告人龚之军受重庆钢铁设计院委派担任赛迪工业炉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全面负责; 1999 年 12 月 6 日,被告人李巍受重庆钢铁设计院委派担任赛迪工业炉公司总工程师; 2002 年 7 月 18 日,赛迪工业炉公司聘任被告人陈健、杨锐江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龚之军在受国有单位委派担任赛迪工业炉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被告人陈健、李巍、杨锐江,利用职务之便,为供货商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供货商贿赂;被告人龚之军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供货商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供货商贿赂;被告人陈健利用其担任赛迪工业炉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供货商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供货商贿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03 年 5 、 6 月份,被告人龚之军经与被告人陈健共谋后,以为赛迪工业炉公司筹措经营费用为名,在与供货商烟台市工业炉厂及其下属的烟台百思特炉管厂签订、履行《攀枝花新钢矾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厂退火炉及镀后冷却系统工程设备成套合同》、《上海一钢不锈钢 1780 热轧三号加热炉技术总成、设备成套工程炉体设备成套合同》等合同的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从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1 月期间,共同收受烟台市工业炉厂的法定代表人王德东(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320 万元;在与供货商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履行《本钢热连轧新建 3 号加热炉总承包项目空气预热器制造成套供货合同》、《中外炉鹿岛 CGL 线立式退火炉设备成套合同》等合同的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从 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2 月期间,收受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锡明(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 300 万元。其间,被告人李巍和被告人杨锐江于 2004 年 5 月起参与共同受贿人民币 510 万元。被告人龚之军、陈健、李巍、杨锐江经共谋,将该受贿款中的 101 万元用于购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路 22 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 25-5 号写字间一套供四被告人私人开办公司使用; 60 万元用于四被告人辞职后共同成立的上海奥能热工技术有限公司注册验资使用;借给重庆市信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国强 40 万元;四被告人每人分得现金 20 万元;被告人李巍私人购买宝来轿车一辆用去 20.8 万余元;被告人杨锐江私人购买宝来轿车一辆用去 20 万元;还用于四被告人的私人车辆的油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