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卫抢劫案

2011年09月17日15: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陈卫卫抢劫案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顺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卫卫(别名:陈伟),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朱庄行政村陈拐村01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2006年8月24日被拘留,2006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波,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全立,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卫卫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被告人陈卫卫及其辩护人王海波、徐全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卫卫伙同郭玉林、马伟强、邓百超、包呼斯勒图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4年8月11日1时许,翻墙进入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骆某某(男,21岁,河南人)、李某某(男,31岁,湖南人)的暂住处,用木棍将该二人打伤,后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抢走价值人民币95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88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人民币800元及存折1张。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起获并发还。被告人陈卫卫于2006年8月23日被查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卫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卫卫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陈卫卫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只是找包呼斯乐图等人去打被害人骆俊杰,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卫卫在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的故意,未参与实施抢劫犯罪,抢劫行为结束后也没有参与抢劫来的赃物分配,更未分得赃物,故不能认定陈卫卫犯有抢劫罪,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卫卫伙同郭玉林、马伟强、邓百超、包呼斯乐图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4年8月11日1时许,翻墙进入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骆俊杰(男,21岁,河南省人)、李伟国(男,31岁,湖南省人)的暂住处,用木棍将该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抢走价值人民币95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880元的波导牌移动电话机1部、人民币800元及存折1张。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起获并发还。被告人陈卫卫于2006年8月23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骆俊杰的陈述证实,2004年8月11日凌晨1点左右,邻居赵冬梅叫其,李伟国就把其叫醒了。其听见门口有人和李伟国说话,这时灯亮了,其坐起来,看见有两个人站在床前,其中一个黄头发(包呼斯乐图)的男的问其:'你是叫骆俊杰吗?你知不知道你在厂得罪谁了?'其说不知道。这个人将其桌子上放的手机拿起来就装进裤兜里。接着就拿一根1米多长的木棍打在其背上。他老是问其 “你到底知不知道得罪谁了,你说”。其一直说不知道,他就问一句打其一下。另外那个男的就开始翻其和李伟国的衣服和裤子兜,把里面的钱都拿走了。后来又进来一个男的拿木棍打其。李国伟的手机也被抢了,其的存折放在桌子上也被他们拿走了。那个黄头发的男人又打其,问存折的密码,其就把存折密码告诉他了。大约2点多,这3个人把其和李伟国带到一片玉米地边上,又来了3个男的,其中有两个人骑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来的。后来,那6个人就轮翻打其,有人总问其那句话:你知不知道得罪谁了。后来走了2个人,剩下4个人带其和李伟国去了一个坟地。在路上,黄头发对其说:“等存折里的钱取出来以后,11点就放你回去。”大约早晨8点钟,他们就把其和李伟国给放了。其的两个眼睛、脸、左臂等部位被打了,被抢了700多元钱和灰色波导牌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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