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肇 源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源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德发,男,1951年11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先进村。2000年10月14日因挪用公款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3年1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肇源县看守所。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源检刑诉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发犯滥伐林木罪,于200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贵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德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1996年,被告人胡德发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滥伐林木四起,滥伐林木2712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德发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胡德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被告人胡德发在任新站镇先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组织村委会决定在本村北大片林带滥伐树木602棵,以每棵6.5元价格卖给新站中心小学进行房屋维修。
1996年4月,被告人胡德发采取同样手段将本村小学房后300棵树木,以每棵20元的价格卖给茂兴镇村民刘长军进行非法采伐。
1996年5月,被告人胡德发采取同样手段将一队林地500棵树木,以每棵30元的价格卖给肇源镇居民姜树义进行非法采伐。
1996年6月,被告人胡德发采取同样手段将本村北大荒林带1310棵树木,以每棵8元和4元的价格卖给茂兴镇雷恩才进行非法采伐。
综上,被告人胡德发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滥伐林木四起,滥伐林木2712棵,滥伐林木所得收入均由新站镇先进村收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1、证人李志文证实,1994年春,我们中心小学维修房屋需要买木材,知道先进村卖树,与胡德发书记联系,由王村长领着放了602棵树。2、证人褚学文(新站镇党委书记)证实,1994年维修新站小学时,我没让新站镇先进村胡德发书记放树卖木材。3、证人刘长军证实,1996年5月通过高会勇联系,在新站镇先进村花6000元购买300棵树,当时没签协议是胡书记批的,说伐树手续村上负责办,交款就可以放树。4、证人姜树义证实,1996年春,通过胡德臣介绍,与新站镇先进村胡德发联系买树的事,当时与胡德发和现金员讲的价格,每棵30元,我买了300棵树,村上给开的收据。胡德发说树买了就是你的,伐树手续村上办。5、证人雷恩才证实,1996年6月通过高会勇联系,到新站镇先进村找胡德发谈买树的事,当时胡德发说有采伐证,就和村上的几个人到树地讲的价格,一共买了1310棵。伐树时胡德发让护林员跟着去伐的树。6、证人王福林(先进村村长)在我任村长期间经我手没办过采伐证,94年至96年卖给新站镇中心校、刘长军、姜树义、雷恩才的树木,村上只研究卖树的价格,采伐手续没研究过,我不知道,具体主管是胡德发书记。7、证人李善文(会计)证实,村上卖树时我不知道,都是卖完树入帐时我才知道的,是胡德发书记领人卖的。8、证人高会勇证实,1996年我听说先进村卖树,刘长军同意买树,我就和胡德发联系,胡德发同意卖小学后面的300棵树,胡德发当时知道刘长军买树是要放的。雷恩才买树时我只领着去,其他的事我不知道。9、证人胡德臣证实,1996年帮姜树义在先进村买过树。10、肇源县林业局证明及采伐许可证证实,1994年至1998年林业部门共批采伐树木710棵,采伐时间1997年3月3日共四块林地。11、新站镇先进村村委会证实,所采伐树木年久材积无法计算。12、先进村计帐凭证证实,先进村收取了新站中心小学、刘长军、姜树义、雷恩才买树款。13、(2000)源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被告人胡德发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4、被告人胡德发供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