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发林,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农民,文盲,住石泉县城关镇东风村一组。2001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3年5月9日释放。2007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发林未委托辩护人。。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7)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发林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雷德华、检察员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发林到石泉县财政路郭福俊租赁的门面房,翻窗进入室内,盗走室内162斤铝钢筋锅底和80根皮带,后销赃,得赃款870元,全部被其挥霍。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达2908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发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发林在石泉县县城给他人打工时,于2007年8月6日凌晨3时许,到县城内财政路一个体户郭福俊租赁的门面房,翻窗进入室内,盗走铝钢筋锅底162斤和80根皮带,后租车运到汉阴县城一废品收购点销赃,得赃款870元,全部被其挥霍。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达2908元。后,所盗物品除3根皮带自用损坏外,其余部分被石泉县公安局追缴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福俊的陈述笔录,证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7年8月6日晚,他在石泉县城财政路开的一个杂货店内堆放的钢筋锅底和皮带被盗,价值2800余元。
2、证人张诗友的证言笔录,证明那天凌晨4时许,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到其楼下叫他运点东西,同意后,那小伙子就带他到石泉县城关一完小学校门口,将四袋子东西装上三轮摩托车运到石泉古堰连心桥及堡子新村和池河街废品收购店出卖。后未卖成,那小伙子又让他运到汉阴县,他未同意,小伙子就把东西从车上卸下装在另外一个面包车运到汉阴去了,付给了100元运费。
3、证人熊宗云系堡子新村废品收购店店主,其证言笔录证明2007年8月6日凌晨,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停在门前公路上,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说要卖点东西。他就到车跟前一看,车上装了几口袋钢筋锅底,见这些东西不是废品,且来路不明,就未敢收购。
4、证人王开明的证言笔录,证明那天早晨6时许,他出车在池河街车站等客,从东面开来一辆货运正三轮摩托车,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要包他车到汉阴,给140元运费,他同意后,那小伙子从三轮摩托车上卸下几口袋货,装在面包车上运到汉阴县城太平村一废品收购店出卖了。
5、证人成典勇系汉阴县废品收购店店主,其证言笔录证明那天早晨,他收购了一个小伙子162斤钢筋锅底子和皮带,共付给那小伙子910元钱。
6、石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被盗现场位于石泉县城财政路南路口向北30米华玉酒楼北侧五金杂货铺。
7、石泉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经出租车司机张诗友及汉阴县废品收购店成典勇、朱长莲夫妇辨认照片,确认销售赃物人郑发林。
8、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07)8号文件,证明所盗物品估价合计2908元。
9、石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失主物品清单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