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东行初字第2号
原告脱啟英,男,80岁,回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天坛家具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73号。
委托代理人袁峰,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重实,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
法定代表人林希孟,局长。
委托代理人桂延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天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斜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光陆,北京昊海拆迁服务咨询中心干部。
原告脱啟英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地局)2000年11月20日作出的京东房地裁字(2000)第5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脱啟英委托代理人袁峰、吴重实,被告东城房地局委托代理人桂延龄,第三人北京市天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委托代理人索光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作出的拆迁纠纷裁决认定,天创公司根据北京市规划局(1999)市规地字007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东城房地局东拆许字(2000)007号拆迁许可证批准对东城区魏家胡同及东四北大街西侧部分地区进行办公楼项目建设并实施拆迁工作。脱啟英共有私房8间,建筑面积93.5平方米,位于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73号、275号,属拆迁范围。其房产全部用于经营,其中一部分用于经营艺宏美术装潢社,一部分用于经营嘉利美容中心,艺宏美术装潢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嘉利美容中心的业主均是脱啟英之妻李春荣。该户在册户口为9人,分为两户,第一户户主脱啟英,之女脱云青、脱秀琴、之子脱继海、之孙脱悦、之外孙王梓、之外孙王俊鹏。第二户户主脱秀云,之母李春荣。天创公司根据脱敞英对房产的使用情况及在册户口人数,对脱啟英共补偿1130395元,脱啟英拒绝接受补偿,要求原地回迁,故天创公司要求东城房地局依法裁决。被告认为,天创公司对脱啟英的拆迁补偿,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脱啟英拒绝接受,理由不足,被告不予支持。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脱啟英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迁入本市东城区连丰西巷15号院2-5号房进行周转,同时将原房屋腾空,交天创公司拆除。二、待周转结束时,脱啟英应一次性向天创公司交纳周转房屋的各项费用。三、待周转房腾空后三日内,天创公司一次性将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1130395元整交付脱啟英。四、逾期不搬,将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原告诉称,天创公司向被告提交的原告私有房屋建筑面积是1987年前的建筑面积。原告早在1987年就将房屋依法改建,其建筑面积明显大于93.5平方米。天创公司未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测量,以确定房屋真实的面积;被告也未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核实天创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原告房屋补偿款中“拆迁商业用房评估款”的根据。天创公司补偿原告内外装修费用与实际相差甚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依法作出裁决,导致原告的权利即将遭受重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京东房地裁字(2000)第53号裁决。
被告辩称,我局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所工作人员对原告房产进行评估,被原告无理拒之门外后,评估人员按房屋基本现状进行了评估。因原告未向我局提供其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故我局依据房屋档案的记载认定该房的房屋面积是正确的。我局所作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我局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