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8)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邹化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勇,重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燕,重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峰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清算小组(原重庆三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源,清算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有刚,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明,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行提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重庆三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系1993年10月18日由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美籍华人何澜,周建忠为副总经理(1993年9月26日,何澜曾委托周建忠“为本人在中国发展及合资公司全权代理一切事务处理”。1996年4月23日,该公司变更登记后,董事长仍为何澜,副董事长及总经理为甘志炎)。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高、低压电器产品及配件,研究和开发高、低压电器新产品。该公司成立的当月,何澜等人即以三峰公司的名义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提出组团赴美考察的申请。1994年2月,市外事办等有关部门批准了三峰公司提出的由江北区副区长何宗玮等五人组团赴美进行商务考察的申请。在办理公务出国护照时,周建忠等人将早已准备好的另外四人照片偷换在出国人员登记卡上,冒名顶替了已被批准的五人中的四人(除何宗玮外)。在领取了五人的护照并办理签证后,于同年5月4日由何澜带领偷渡者冒名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偷渡出境赴美。同年6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以下简称江北区分局)将周建忠收容审查。同月6日,江北区分局将三峰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分理处的存款60万人民币及在重庆市解放碑城市信用社的存款52 159元人民币予以冻结。1995年2月27日,江北区分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没收何澜、周建忠倒卖护照非法所得款475 000元。1995年3月2日,江北区分局将三峰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分理处的存款475 000元予以“扣押”、“没收”,未制作、送达决定书,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同年12月25日,江北区分局将罚没收据送达给周建忠。
1996年2月13日,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周建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作出(1996)江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建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1996年12月22日,周建忠以三峰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北区分局返还其“扣押”、“没收”的三峰公司的业务款。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日立案受理。1997年12月23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的形式吊销了三峰公司的营业执照。
1998年4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998)渝高法行初提字第2号提审决定书,决定提审三峰公司诉江北区分局扣押财产一案,并于199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1998年4月27日,江北区分局以三峰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澜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为由,决定对三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澜立案侦查。同日,江北区分局对三峰公司作出“继续扣押原扣划存款的通知书”,称原案侦查中所扣划的475 000元公司存款涉嫌与案件有关,该局决定继续予以扣押,待案件查清结案后再做处理。次日,江北区分局又以“所扣划存款涉嫌与案件有关需继续扣押查证”为由,对三峰公司作出“撤销没收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