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强、孙玉戈、石堑盗窃案

2011年09月17日16: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顾强、孙玉戈、石堑盗窃案

丹 东 市 元 宝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元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强,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籍贯辽宁省岫岩县,住丹东市振肖区振八街4组123号。因涉嫌本案于1998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1999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玉戈,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山东省。住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72-6号,系丹东铁路车辆段劳服公司工人,因涉嫌本案于1998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1999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刚,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堑,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岫岩县,住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76-5号,原系丹东金城商场工人。因涉嫌本案于1998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1999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1日以上列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秀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强、被告人孙玉戈及其辩护人马刚、被告人石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6年8月间,贾海东(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停放在丹东边防巡逻艇支队一艘快艇的发动机,遂找王凯(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顾强帮忙。被告人顾强又找被告人孙玉戈、被告人石堑,并伙同王凯于1996年10月2日24时许窜至巡逻支队院内,将该快艇发动机(价值42,000元)盗走。尔后,被贾海东指使他人销赃,所获赃款17500元,被贾偿还了个人债。案发后,发动机被追回返还失主。
  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孙玉戈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玉戈在全案作用较小,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从犯是正确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玉戈没有分得赃款,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巡逻艇支队扣留马铁柱、徐建喜一般雅马哈85马力快艇存放在支队院内,该支队正排职艇长贾海东(另案处理)因欠外债,便产生盗窃快艇发动机变卖还债的动机,遂找到王凯(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顾强帮助偷发动机。被告人顾强又找被告人孙玉戈和被告人石堑,并伙同王凯于1996年10月2日24时许,窜至丹东边防巡逻艇支队,翻墙入院,将雅马哈85马力快艇发动机(价值42,000)盗走。而后,贾海东让王凯、张校军(另案处理)用车运至大连销赃,获赃款17500,被贾用于偿还了个人债务。案发后,发动机被追回返还失主。
  以上事实,有失主马铁柱、徐建喜的陈述,有证人贾海东、王凯、张校军、沙太忠证言,还有丹东市价格事务所对赃物所作的估价鉴定书在案佐证,这些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强、被告人孙玉戈、被告人石堑,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惩处;三名被告人在他人授意下参与作案,没有参与销赃,没有分得赃款,在全案所起作用较小,从属地位,应属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本案赃款赃物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玉戈的辩护人之辩护观点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顾强,被告人孙玉戈,被告人石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2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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