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涧少刑公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杨杰,又名张阳杰、杨杰,男,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系洛阳市富安净水材料厂临时工,捕前住本市郊区工农乡唐村北街三十六号。一九八三年因抢劫、诈骗等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一九九儿年七月被假释,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假释期满。二○○○年元月二十二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未诉(200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杨杰犯寻衅滋事罪,于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赤炜、孟校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二○○○年元月间,被告人张杨杰在本市涧西区二号街坊至十号街坊的家属区内,用自制的匕首、锥子随意殴打他人,先后将在路上行走的朱某等二十一名女性捅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杨杰对上述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九时许,被告人张杨杰下班后骑车行至本市涧西区二号街坊五幢南侧时,发现妇工朱某在路上行走,即从后面追上,用自制匕首朝朱某左臂部连捅三刀后逃跑。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晚十时许,被告人张杨杰下班后骑车行至本市涧西区二号街坊十四栋时,见女工鱼某准备上楼,即抢先上去,后见该女未跟上来,又返身上楼用自制匕首将站在门栋口的鱼某左肩部捅了一刀后逃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早晨七时许,被告人张杨杰骑车上班行至本市涧西区三号街坊二栋附近时,见女学生周某在前面行走,即从后面追上,用自制的锥子照周某左臂部扎了一下,锥子未拔就逃跑。
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六时许,被告人张杨杰骑车行至本市涧西区二号街坊九栋东侧时,看见女工张某在路上行走,即用自制的锥子照张某右腹部扎了一下,未拔锥子即逃离现场。
同年十二月三日早晨七时许,被告人张杨杰骑车上班行至涧西区三号街坊二十八栋附近时,见女学生关某从对面走过来,即迎上去准备用锥子扎关某时,关某躲开,张行凶未遂。
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张杨杰骑车行至涧西区十号街坊六栋附近时,见女工王某在前面行走,即从后面追上用匕首照王的右臂部猛捅一下后逃跑。
二○○○年元月四日晚十时许,被告人张杨杰骑车行至涧西区五号街坊二十五栋附近时,见女工杨某在前面行走,即从后面追上用自制匕首照杨某左臂部捅了一刀后逃跑。
二○○○年元月五日晚九时许,被告人张杨杰在涧西区六号街坊十七栋附近,见女学生孟某,即迎面上去用自制匕首照孟右胸部猛捅一刀后逃跑。当晚十一时许,被告人张杨杰骑车行至涧西区八号街坊十二栋路口,见女工刘某在路上行走,即迎面上去用自制匕首照刘某右腹部猛捅一刀后逃跑。
二○○○年元月九日晚十一时许,被告人张杨杰下班后行至陕北二路时,看见女工高某与其子在前面行走,即从后面追上用自制匕首照高某左臂部猛捅一刀,刀未来及拔就逃跑。
二○○○年元月十四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张杨杰下夜班后行至涧西区八号街坊十三栋六门前,看到女工郭某,即从后面追上用自制匕首照郭左臂部捅了一刀后逃跑。同日早晨五点二十分,张杨杰窜至涧西区五号街坊三十栋附近,采取同样手段,将女工刘某的左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跑。
二○○○年元月十四日早晨七时许,被告人张杨杰在五号街坊作案后,又行至涧西区十号街坊幼儿园东侧,见女学生殷某在前面行走,又追上去用自制匕首照殷左腿捅一刀后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