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广铁中法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蒋开福(化名胡在明、蒋中、谭其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攸县柏市镇樟井村上塘组。曾因妨害民事诉讼于1999年5月14日被司法拘留15日。2000年3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守静,惠州市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粤检铁刑诉(200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开福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0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邓国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开福及其指定辩护人韩守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9年11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蒋开福携带炸药、雷管、电线及电池等工具,窜至京广上行线白石渡至太平里区间的小溪桥地段,将插好雷管、接上了引爆电线的炸药埋置在K1941十412.3M处左侧钢轨下。次日凌晨0时47分左右,当惠州北至岳阳的260次旅客列车运行至该地段时,蒋开福即接通引爆线电路引爆了炸药。经现场勘查:该处钢轨和一水泥轨枕被炸断,另有水泥轨枕二根西端被炸至粉碎;260次牵引机第二电机上、下观察孔盖脱落,第三电机观察孔盖脱落,第二位抱轴油箱玻璃破裂两处,第二牵引电机火线破裂两处,机车左二位后闸瓦脱落,第二动轮减震弹簧架被炸凹一处,压箱被炸凹四处;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并造成该区间上行线中断行车3小时01分。作案后,蒋开福弃下作案工具逃离了现场。
1999年11月22日晚8时许,被告入蒋开福携带活动扳手、铁锤、钢管、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京广上行线衡山至石湾区间,在K1697+068M至K1697+078M处,拆卸左侧钢轨两端的鱼尾夹板及该钢轨扣件,并将其中一块鱼尾夹板卡在该钢轨轨枕外侧扣件与轨腰处,使该钢轨往内倾斜,之后又用树枝将该钢轨两端接缝处遮盖起来,以掩盖被破坏真相。次日凌晨3时许,当566次旅客列车运行至该处时,牵引机车第三、五、六位动轮及机后第六至十五位车辆脱轨,造成机车小破,客车小破10辆;钢轨损坏550米,水泥轨枕破损970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09万余元,并造成该区间上行线中断行车21小时03分,下行线中断行车20小时56分。经现场勘查:该钢轨(现场勘察笔录中编为4号轨,其北端钢轨编为3号轨,南端钢轨编为5号轨,由南向北将4号轨的轨枕依次编为1—18号)两端鱼尾夹板共四块均被卸下,其中一块卡在第2号轨枕外侧与轨腰处,4号钢轨与5号钢轨分离间距达12厘米,4号钢轨还内偏2.4厘米,且在轨底中部可见内径2.7厘米、外径3.6厘米,近似圆形的印压痕迹,在印压痕迹对应部位的轨枕防震胶垫上,有近似圆形的孔洞,直径2.8厘米,孔洞外围反映出棱边挤压痕迹,棱长2.2厘米。在1—2号、18—19号轨枕内外侧和3—17号轨枕内侧的道碴上发现鱼尾夹板螺栓9根、螺帽10个、扣件螺帽22个及垫圈、“W”型弹条、扣板等扣件部件;在4—5号和17—18号轨枕外侧道碴上提取的2个夹板螺帽上发现有锐器剁击痕迹;在5号、12—13号、15—16号和18—19号轨枕下方提取的扣件螺帽、夹板螺帽上有对称的夹持面印压痕迹;在4号钢轨内侧的1—19号水泥轨枕扣件中除第5、6、8、9共4个螺帽未脱外(但均已被拧松),其余螺帽与螺栓分离;此外,3号钢枕南端断裂,断裂部分碎成6块,致缺损129厘米;4号钢轨两端接口处附近散落有树枝、树叶。作案后,蒋开福弃下作案工具逃离了现场。
2000年1月3日晚,被告人蒋开福携带千斤顶、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京九上行线上陵至484线路所区间的K2024+50M附近,用上述同样方法,拆卸该处左侧钢轨扣件和鱼尾夹板,并用千斤顶将左侧2号钢轨往内顶,还将扳手插入该处钢轨的接缝之中,使该钢轨偏离正确位置。次日凌晨2时07分左右,当474次旅客列车运行至该处时,牵引机车前部3对动轮脱轨,造成机车中破,钢轨损坏25米,水泥轨枕损坏499根,直接经济损失达43万余元,并造成该区间上行线中断行车11小时17分。经现场勘查:该处左侧2号钢轨外侧全部扣件44套及同侧3号钢轨北端的扣件1套均被拆卸下来,3号钢轨外侧北端扣件螺帽11个被拧松,2号钢轨两端的鱼尾夹板共4块亦被拆卸下来。作案后,蒋开福弃下作案工具逃离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