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以坤等三人贩卖毒品案

2011年09月17日16: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阿以坤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以坤,男,1972年12月14日生于云南省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4年5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06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洪,又名王宏,男,1953年3月12日生于云南省宾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3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世明,又名钟仕明,男,1968年8月10日生于贵州省铜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4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0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阿以坤、王洪、钟世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阿以坤、王洪、钟世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2日18时许,阿以坤出资5万元、王洪出资2万5千元、钟世明出资5千元到大理市明珠广场附近的凉亭内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485克、毒资人民币8万元。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阿以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钟世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阿以坤以系犯罪未遂为由;王洪以系从犯且犯罪未遂为由;钟世明以被他人利用为由,分别上诉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阿以坤、钟世明与李新能(另处)共谋贩卖毒品,同时王洪亦向阿以坤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2008年7月2日,李新能将毒品带到下关与阿以坤、钟世明交易,双方谈妥每克200元。阿以坤将样品拿给王洪验看后,王洪答应以25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100克海洛因。后阿以坤出资5万并让钟世明出资5千元,连同王洪支付的25000元,凑足8万元,于当日18时与钟世明、王洪一起到大理市明珠广场北边卫生间旁的凉亭内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485克、毒资8万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某某某的证言在卷佐证,阿以坤、王洪、钟世明对出资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了阿以坤、王洪系毒品再犯及钟世明属累犯的情况。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以坤、钟世明、王洪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已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三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三上诉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戴 勇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