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11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世元,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共产党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石佛岗109-18号。1999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红刚,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晓君,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基碧,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石佛岗118-52号。1999年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楠,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祥忠,男,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松滋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住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2巷1号4单元10-3号。1999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青,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泽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际慎,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新村路。1999年2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盛祥、刘开文,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立,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孟家院57-7号。1999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世元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张基碧、孙立、赵祥忠、贺际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1999年4月3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林世元、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不服,提出上诉。孙立服判,不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4年8月,綦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綦河上架设一座人行桥,由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时任城建委主任的被告人林世元邀请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段浩(另案处理)设计方案。段找到本单位的退休工程师赵国勋(另案处理)等人设计出两套方案,经城建委研究,选定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式人行拱桥(以下简称虹桥)方案。同年9月,綦江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城重点工程指挥部,下设重点建设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由时任副县长、分管城建委工作的被告人贺际慎任指挥长,林世元任常务副指挥长兼重点办主任。虹桥工程被列为县重点工程,由指挥部和重点办直接管理。
林世元作为该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在虹桥建设初期,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对虹桥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办理立项、报建手续,不审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先后与不具备承包虹桥资质的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下称华庆公司)和华庆公司富华分公司签订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书。随后,段浩找到本单位的刘某等人进行勘察测量,并以华庆公司的名义与挂靠重庆市桥梁总公司川东南经理部的李孟泽、费上利(均另案处理)签订了虹桥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时任城建委副主任的被告人张基碧明知虹桥工程未进行立项,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审查和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未进行招投标,未发放施工许可证等,而不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