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绥新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1年09月17日16: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慕绥新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大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绥新,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1年6月13日被罢免),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政法委副书记,住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东街35号221。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1年6月19日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罗力彦,大连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文柳山,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01)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娄玉华、检察员范继荣、李晓新、代理检察员汪洋、于业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绥新及其辩护人罗力彦、文柳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在担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期间,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96.34万元。其中,人民币402.9542万元,美元30.2万元,港币16万元,澳大利亚元5000元,轿车、手表及家用电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2.214万元。
  1.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原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周伟之请托,利用职权,先后找到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做工作,将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后任局长、党组书记。为此,于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慕绥新前妻,另案处理)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10万元;1998年国庆节前,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河北省驻京办事处,收受周伟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
  2.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高明集团董事长刘宝印请托,利用职权,指令有关部门于1996年上半年将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刘宝印的15辆走私汽车作没收处理,然后低价卖给刘宝印;1996年10月,指令公安机关处理与刘宝印发生纠纷的有关人员和单位;1997年3月,通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大连市公安局扣押刘宝印的4辆走私汽车予以放行;1997年4月,决定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在刘宝印的公司购买高档汽车8辆;1998年5月22日,批示为刘宝印的公司承揽的沈阳市青年大街住宅楼改造工程减免有关税费。期间,于1996年11月,通过贾桂娥收受刘宝印之妻袁晶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496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刘宝印所送“名仕”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4万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母亲及其岳母家中,分别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王府饭店,收受刘宝印所送“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2000年6月,通过其妻平晓芳在香港,收受刘宝印之妻袁晶所送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63700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松园宾馆,收受刘宝印所送金寿桃1个,价值人民币5888元。
  3.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本溪工源水泥集团董事长崔玉莲请托,利用职权,通过本溪市建委,协调不拆除该集团的违章建筑。事后,于1996年底,在沈阳天天渔港酒店,收受崔玉莲所送“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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