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内刑终字第333号
原公诉机关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海生(别名曹飞),男,现年24岁,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文盲,捕前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117队家属房,系厨师。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王国胜,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海龙,男,现年25岁(1975年1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多伦县福寿街42号,无职业。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孙玉柱,男,现年28岁(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乐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市政公司家属房,无职业。1993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李改成,男,现年23岁(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捕前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117队家属房,系厨师。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杨长顺(别名杨长安、杨长命、那申乌日塔),男,现年28岁(1971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矿务局二完小南河槽边自建房,无职业。199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秦金龙,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陕西省府谷县,无职业。1998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日脱逃。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王勇,男,现年19岁,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杭锦后旗人,中技文化,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晶集团对面家属区,系个体司机,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原审被告人李云峰,男,现年23岁,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小学文化,捕前住乌拉特前旗,系厨师。因本案于2000年2月1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海勃湾区分局于同年2月25日执行逮捕,现在乌海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海生、李海龙、孙玉柱、李改成、杨长顺、秦金龙、王勇、李云峰犯抢劫罪,秦金龙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新华、孔志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0年8月18日作出乌法(2000)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海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