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

2011年09月17日16: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312232000370,法定代表人候周琪,公司地址湖南省辰溪县孝坪镇中新村。
诉讼代表人粟道珍,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思通村铁树坪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高中文化,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思通村铁树坪组。因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0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星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先周,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督察室主任兼安全生产员,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煤矿综合村65号。因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0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日东,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绪锦,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总工艺员,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煤矿综合村123号。因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0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候周琪,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苗族,大专文化,系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野拓村候家组,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路识字岭建筑科学研究所职工宿舍。因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0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次日经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4日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羁押,2009年4月9日因一审被判处缓刑,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德玖,男,1958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苗族,初中文化,沅陵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因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经沅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200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次日经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4日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收监羁押,2009年4月9日因一审被判处缓刑,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建鸿,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汉族,大专文化,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吉首市团结西路1号。因涉嫌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0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九日作出(2008)辰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所含的有毒物质和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未进行检测,致使含砷废水渗入地下水系,污染居民饮用水源,致使90人中毒和造成公私财产损失714.6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候周琪、朱建鸿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李德玖系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鸿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为患者治疗和事故处理交纳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判决:一、被告单位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德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向先周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张绪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候周琪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李德玖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朱建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