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4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梁德荣,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黄埔区南岗街鹿步南宁坊八巷17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再新,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彩玉,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黄埔区南岗街鹿步南宁坊八巷17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0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柱光,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黄埔区南岗街对面水一巷11号。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06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上诉人梁德荣、梁彩玉、梁柱光犯绑架罪一案,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黄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上诉人梁德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9月27日晚,上诉人梁德荣得知妻子梁彩玉与被害人徐艺超有不正当关系后,便要求原审被告人梁彩玉约徐艺超出来对质,并准备向徐艺超索要损失费,梁彩玉同意了。次日早上7时许,原审被告人梁彩玉在本市黄埔区华苑酒家门口将被害人徐艺超骗上梁德荣驾驶的粤A07973(黑牌)小货车,上诉人梁德荣驾驶该车搭载原审被告人梁彩玉、梁柱光、被害人徐艺超去到南岗街省电力一局医院后面的石场路。上诉人梁德荣以徐艺超与梁彩玉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持西瓜刀威逼徐艺超给付20万元'赔偿金',并要求徐艺超打电话让家人送钱过来。期间,上诉人梁德荣打电话叫其哥哥梁德容前来帮忙。被害人徐艺超的父亲徐敬洪、哥哥徐伟超到达现场得知事情缘由后,徐伟超指责梁德荣,梁德荣用西瓜刀刀背拍打徐伟超头部,梁德容夺过西瓜刀朝徐伟超头部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徐敬洪见状便同意给钱,随后与徐伟超离开现场。上诉人梁德荣要求被害人徐艺超写下'愿一次性付贰拾万元正作为给梁彩玉伤害补偿金'的字据。当天10时许,上诉人梁德荣等人转移到黄埔区宏岗路段,收取了徐敬洪送来的117000元,原审被告人梁柱光负责点钱,后将该笔赃款放回其家中保管。13时许,徐伟超打电话告知只筹到25000元,上诉人梁德荣便要求被害人徐艺超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然后驾车搭载原审被告人梁彩玉、被害人徐艺超到华苑酒家附近收钱,在收到徐敬洪送来的25000元之后,让徐艺超离开。14时许,上诉人梁德荣、梁彩玉在南岗沙步村塘头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2005年11月24日,原审被告人梁柱光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全部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原判根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上诉人梁德荣、梁彩玉、梁柱光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原审被告人梁柱光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梁德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梁彩玉、梁柱光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赃款全部缴回,依法可对上述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